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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申領失業給付,使自己不愉快

不要讓申領失業給付,使自己不愉快

文/許朝茂顧問

日前報載新冠肺炎疫情重創國內產業,勞動部統計109年7月核發失業給付53,859件、總金額達12億餘元,創100年以來9年最多紀錄。

109年7月核發失業給付53,859件,包括初次認定10,220件、再次申請43,639件,而後者(再次認定件數)則是創下疫情以來新高,推知失業未能轉緩。

失業給付申領條件

就業保險中之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或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三)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四)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五)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通常申領失業給付條件,以(一)、(二)為主,其他3個條件為輔。

失業給付申領前關鍵條件澄清

被保險人(指就業保險勞工)未能申領失業給付的原因包括就業保險年資不足一年、在失業認定時遭排除等原因,其中不少剛步入職場的勞工,對失業給付申領條件3個關鍵觀念,不甚清楚:

(一)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不論前述2種非自願離職,勞工均須取得投保單位(任職公司)出具之證明,提不出佐證文件,失業給付主辦單位難以加以認定。

(二)視為非自願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因定期契約之期間除特定性定期契約外,臨時性或短期性或季節性定期契約最長6月至9個月期間,因此,申領者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6個月以上,常有計算之疑點,於失業認定時遭排除。
申領者契約期間6個月以上可由一個或多個之定期契約合併計算;但跨越不同年度之月份(或月數)不能合併計算,應只計算同一年度內之月份,其餘跨年度之契約期間不計。

(三)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此條件須注意前第3年保險年資,若有跨越年度者,應只計算同一年度內之月份,其餘超出該年度之契約期間不予合併計算。

小結

申領失業給付者通常失業後,方發現不符合申領條件,非自願性離職者無法決定其離職時日;但視為非自願性離者(定期契約勞工),應離職前估算目前投保之期間是否符合失業給付之條件。若提前離職,則不符合申領失業給付而平白損失。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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