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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1999次觀看

108年度符合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 已達97.7%,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文/ 社團法人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除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外,應於每年年底預估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本(108)年度截至6月中旬,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已達97.7%。
勞動部表示,108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計9萬8千餘家,截至108年6月中旬,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9萬6千餘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的97.7%,足額提撥率較去(107)年同一時期約提升1.5%,108年累計提撥退休準備金計830億餘元。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項規定自105年執行以來,經過地方政府持續不斷輔導查核,每年度足額提撥率均持續進步。
勞動部強調,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由地方政府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本項規定自105年執行以來迄今,累計已裁罰232件,裁罰金額2,519萬元。勞動部特別呼籲,本年度尚未補足差額之事業單位應儘速依法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