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市場勞動供給者(指勞工或工會)及勞動需求者(指雇主),雖說就業市場運作,二者獲得短期平衡;不過,勞動需求者往往比較能左右市場的走向。透過僱用獎助,增加僱用失業勞工意願,實利己利人。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就業市場勞動供給者(指勞工或工會)及勞動需求者(指雇主),雖說就業市場運作,二者獲得短期平衡;不過,勞動需求者往往比較能左右市場的走向。
勞動部106年4月修正「僱用獎助補助金」措施,雇主僱用符合該措施之勞工,雇主得(向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僱用獎助補助金,因而刺激雇主擴大或積極釋出僱用意願,然此舉勞工將獲益(再就業)且有助於市場良好運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民間團體)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2)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一般勞工。
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雇主「僱用獎助補助金」,最長以12個月為限。
僱用獎助對象與獎助標準表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源龐大及功能顯著;惟求才者(雇主)能透過僱用獎助,增加僱用失業勞工意願,實利己利人。
勞動部推出「僱用獎助補助金措施」等,應宣導勞工多留意公立機構推動促進就業措施,即時申請,則可降低其失業所得損失及失業期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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