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善用僱用獎助補助金利人利已|法務長專欄

就業市場勞動供給者(指勞工或工會)及勞動需求者(指雇主),雖說就業市場運作,二者獲得短期平衡;不過,勞動需求者往往比較能左右市場的走向。透過僱用獎助,增加僱用失業勞工意願,實利己利人。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就業市場勞動供給者(指勞工或工會)及勞動需求者(指雇主),雖說就業市場運作,二者獲得短期平衡;不過,勞動需求者往往比較能左右市場的走向。

勞動部106年4月修正「僱用獎助補助金」措施,雇主僱用符合該措施之勞工,雇主得(向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僱用獎助補助金,因而刺激雇主擴大或積極釋出僱用意願,然此舉勞工將獲益(再就業)且有助於市場良好運作。

僱用獎助補助金簡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18-19、21)

(一)適用僱用獎助勞工資格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民間團體)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1)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2)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一般勞工。

(二)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條件及補助期間

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雇主「僱用獎助補助金」,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三)僱用獎助標準

僱用獎助對象與獎助標準表

小結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源龐大及功能顯著;惟求才者(雇主)能透過僱用獎助,增加僱用失業勞工意願,實利己利人。
勞動部推出「僱用獎助補助金措施」等,應宣導勞工多留意公立機構推動促進就業措施,即時申請,則可降低其失業所得損失及失業期間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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