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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 3386次觀看

雇主注意!年底前應完成「適用勞退舊制勞工」的退休金估算,差額於明年3月底前補足|職場新訊

勞動部近日公告提醒:為落實《勞動基準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若事業單位有「適用舊制勞退制度」之勞工,雇主應於112年底前主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並於113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醒您,如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依法將可處9萬元以上至45萬元以下罰鍰)。

文/《104職場力

雇主注意!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準備金專戶應足額(差額至遲於明年3月底前補足)

根據勞動部公告的新聞稿: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於每年的年底定期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當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的3月底前補足(提醒您,如未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依法將可處9萬元以上至45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勞動部也對此說明,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勞動部亦進一步說明,尚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之事業單位,截至111年12月底為止為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準備金比率已達99.8%。

請領舊制退休金資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
(勞基法第 53 條)
得強制退休要件
(勞基法第 54 條)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年滿65歲
工作25年以上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選擇舊制並繼續在原單位任職,其年資繼續累積、或選擇新制並於原單位繼續任職,其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可向雇主請領舊制勞退金。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符合「勞退舊制」的勞工,雇主依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其工作年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且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退休金。

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讓雇主將差額存入勞退準備金專戶。

特別注意: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退休金,根據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再未給付將按次處罰。

另外,勞動部提供「勞退舊制」之試算軟體,可以協助事業單位估算提撥舊制退休金。該試算表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估算,估算結果僅供參考。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詢問。

勞動部重申,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高市勞工局之前也曾補充:針對僱有勞退舊制勞工的雇主,除應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外,且應預期勞工於今年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包括: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4. 年滿65歲。
  5.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可得強制退休者。

以上身符合資格者的退休金,雇主均應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應,倘有不足,應於3月底前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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