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近日公告,為落實《勞動基準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若僱有適用舊制勞退制度之勞工,雇主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於今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根據勞動部公告的新聞稿: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僱用適用舊制勞退制度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是否足以給付本(111)年度預估成就退休要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本(111)年3月底前補足。
同時勞動部也對此說明,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於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得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一次給付勞工舊制退休金。
請領舊制退休金資格 |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 (勞基法第 53 條) | 得強制退休要件 (勞基法第 54 條)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 年滿65歲 | |
工作25年以上 |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
適用舊制勞退制度的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94年7月1日施行後,於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選擇舊制並繼續在原單位任職,其年資繼續累積、或選擇新制並於原單位繼續任職,其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可向雇主請領舊制勞退金。
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勞動部提供之「預估次一年度所需勞工退休準備金試算」,讓雇主將差額存入勞退準備金專戶。
特別注意:若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退休金,根據第78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屆期再未給付將按次處罰。
另外,勞動部提供「勞退舊制」之試算軟體,可以協助事業單位估算提撥舊制退休金。該試算表依所填受僱日、適用日、平均工資等估算,估算結果僅供參考。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洽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