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04 | 1759次觀看

雇主每月預留新進勞工工資一成待做滿六個月後發還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到某公司求職面試,老闆怕我進公司卻待不久,便說以後每個月工資要預留 10%,直到做滿六個月才要把預留的工資還給我,當時我為了想得到這一份工作,便在口頭上答應老闆,但當時並未簽訂合約。請問該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到某公司求職面試,老闆怕我進公司卻待不久,便說以後每個月工資要預留 10%,直到做滿六個月才要把預留的工資還給我,當時我為了想得到這一份工作,便在口頭上答應老闆,但當時並未簽訂合約。

請問該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該公司的上述做法,無非是想利用預留10%工資,做為留任新進勞工的牽制手段。倘新進勞工提供勞務期間未滿六個月即行離職,該筆預留工資勢將成為新進勞工提前離職所生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的代償物。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違反時,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釋:「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該條規定為法律的強行規定,雇主與新進勞工間對此所為之書面或口頭約定,不得與之牴觸,否則無效。即便新進勞工曾口頭應允上情,但該約定既於法不合,自屬無效的約定,雇主不得對新進勞工預留每月10%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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