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的星座、血型被當成未錄取理由,算是「就業歧視」嗎?|法務長專欄

報載消息,有求職者被拒絕錄取的原因是「老闆不喜歡你的星座和血型」,故無法錄取,因此提起「就業歧視」的申訴,到底星座和血型會不會影響就業權益呢?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問題:求職因為星座、血型被拒絕任用,可成立嗎?

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接獲求職者申訴,稱某法律事務所面試官以主管想要比較文靜、不搶老闆風采的員工為錄用對象,當得知求職者的星座為獅子座、血型O型時,即表明無法錄用。本件是就業服務法修法近3年來,臺北市第1起因星座、血型遭歧視的申訴案。勞動局長表示,若經查證屬實,可裁處雇主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 延伸閱讀:獅子座O型不被錄取?北市勞局:若觸犯「就業歧視」屬實最重罰150萬

解析:就業歧視明訂「星座」、「血型」為禁止歧視項目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件涉及就業歧視的「星座」、「血型」禁止歧視項目是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新增訂公布施行,其立法理由謂:「禁止雇主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星座、血型等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某類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

雇主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可裁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在徵才實務上,偶有耳聞雇主招募業務人員時,有的基於該職務所需的人格特質,或過往任用超級業務的經驗值,甚或聽從命理老師所給的神算等,特別偏好例如天秤座、射手座或獅子座O型的求職者,而忽略求職者本身所具備的能力與條件,若果是如此,參照上述規定,雇主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之規定。換言之,雇主在求職者的求職過程中,不得因「星座」或「血型」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

因此,雇主的人資人員或用人主管必須留意,於面試時(徵才廣告上應不致白目出現本職務限何星座或血型字樣),切勿明示或暗示表現出僅以與求職者工作能力或工作績效表現無關的星座或血型或其他就業歧視禁止項目為錄用與否的標準,否則,一旦遭到求職者檢舉屬實,罰鍰一起跳就是新台幣30萬元,既傷荷包又損形象。

小編劃重點:雇主在求職者的求職過程中,不得因「星座」或「血型」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

(原文標題:雇主以求職者星座血型不合為由不錄用,涉及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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