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不急 先瀏覽 就業 歧視 之框

文/許朝茂顧問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2017年消失﹔但它引發職場的亂(何止「一例一休」..),2018年「驛動的心」迫不及待,興起!

春節來晚了;但它造就就業市場提早翻騰!

有心求才之雇主招募動作前,不妨與人資部門優先討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就業歧視之法旨、規範、(招募)文辭、巧思…。

就業歧視之理由(或因子)眾多,嘗試(按字義或表徵)分類如下:

(一)種族類:種族、籍貫、出生地、語言、階級。

(二)團體類:黨派、思想、工會會員身分、宗教。

(三)外觀類:五官、容貌、身心障礙、年齡。

(四)性別類:性別、性傾向、婚姻。

就業歧視之認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職掌,其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就業歧視個案之認定。

另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亦不得有簡表情事;違者主管機關經調查屬實後,將課以高額(30萬元以上)罰鍰。

雇主違反情事與罰鍰簡列於下:

(一)就業歧視 (§5-1):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實之廣告(§5-2-1款):罰鍰金額同(一)。

(三)不良工作 (§5-2-4款):罰鍰金額同(一)。

(四)不實資料 (§5-2-5款):罰鍰金額同(一)。

(五)留置求職者國民身分證、非屬就業所需個資…(§5-2-2款):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六)扣留求職人財物…(§5-2-3款):罰鍰金額同(五)。

【註】
1. § 5-2-1款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餘同。
2.《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各款,請參閱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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