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本土確診案例不斷增加,企業管理部門面臨巨大的防疫壓力,如果辦公室內不幸出現同仁確診的案例,根據現行規定該如何準備應變措施呢?勞工可以如何請假?雇主應該給確診者薪水嗎?《104職場力》根據指揮中心的指引和相關規範,整理完成本文資訊,歡迎企業和HR多加利用與分享。
文/《104職場力》
COVID-19疫情不斷變化,您的公司是否會調整現行的營運方式呢?《職場力》邀請您一同加入調查。
如果企業內出現確診者,請人資管理單位特別注意,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最新公佈的「返回職場工作應變建議方案」指示,如職場、同辦公室或工作場域出現確診者,密切接觸的同事可依下列建議應變:
請先確認密切接觸者是否為高風險者,下列原則可協助企業評估:
如已評估完高低風險後,可依以下指引進行分流:
高風險者 | 低風險者 |
● 有症狀:自行使用抗原快篩。 ● 無症狀已接種3劑滿14天:持續工作,自我健康監測7日,有症狀則快篩。 ● 無症狀但未完整接種疫苗:自我隔離/居家辦公3日(若持續上班須每1-2天快篩至最後接觸日滿7日),有症狀也應立即快篩。 | ● 有症狀:自行使用抗原快篩。 ● 無症狀:可持續工作。 |
指揮中心特別提醒,若違反相關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最高可處最高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延伸閱讀:「3+4」居隔僅匡列同住家人、取消電子圍籬,5/12起3種人適用「快篩陽性=確診」免PCR|COVID-19最新防疫規定總整理
請注意,不論勞工是住院隔離治療、居家隔離(檢疫)或是自主健康管理,如果原因是「因執行職務」(可歸責於雇主)或「應雇主要求勞工在家隔離」才會強制要求企業雇主應給勞工全薪(勞工同時不得申請防疫補償),其餘勞工無須出勤的狀況(包括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均未強制規定雇主給薪,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議。
針對防疫期間各種情境、假別,雇主該給付勞工薪資,《104職場力》根據相關指引與規範做出以下整理表格,歡迎大家參考使用。
狀態 | 原因 | 假別 | 薪資 |
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 | 因執行職務 (可歸責於雇主) | 防疫隔離假 | 全薪 (勞工不得申請防疫補償) |
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 | 非執行職務 (不可歸責於雇主) | 防疫隔離假 | 勞工無需出勤、雇主可不給薪 雇主如未給薪,勞工得申請防疫補償(含移工) |
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 |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 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中作之家屬 | 防疫隔離假 | 勞工無需出勤、雇主可不給薪 雇主如未給薪,勞工得申請防疫補償(含移工) |
防疫照顧 | 如因停課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 或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 防疫照顧假 | 雇主得不給薪 |
自主健康管理 | 有COVID-19以外的病徵 | 病假 特別休假 | 病假半薪 特別休假全薪 |
自主健康管理 | 勞工自主隔離 | 事假 特別休假 | 事假不給薪 特別休假全薪 |
自主健康管理 | 應雇主要求勞工在家隔離 | 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 全薪 |
隔離治療 | 因執行職務 (可歸責於雇主) | 公傷病假 | 全薪 |
隔離治療 | 非因執行職務 (不可歸責於雇主) | 病假 特別休假 事假 | 病假半薪 特別休假全薪 事假不給薪 |
包括臺北市勞動局在內,許多縣市的勞動局亦提供很多參考文件供企業組織參考,歡迎大家多加利用。
勞動部在新聞稿當中指出: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升溫,確診人數近日不斷升高,許多勞工都面臨防疫需求的請假議題(包括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照護等議題),為減輕醫療資源的量能、並且便利勞工申請流程,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原本請假流程需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日期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今後可以「電子居隔單」、健保快易通PCR檢測結果(包括同住家人)的截圖或輸出資訊,作為請假憑證。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因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上該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之資訊,向雇主請假。
若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
此外,勞動部針對「勞工確診COVID-19」議題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自111年4月8日起生效)。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勞動部特別發布解釋令,新聞稿中指出凡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讓勞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全民健康。
延伸閱讀:輕症「居家隔離」也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補助(最高5343元),如屬高風險職災染疫,可領16,986元|職場新訊
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疫情變化以來,勞動部也不斷收到民眾詢問:由於眾多勞工未能在「確診」(或居家隔離)的第一時間接獲衛生機關開立的隔離通知書,是否可於事後補提?
勞動部因此於5/20通函表示(並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上宣佈),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必須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舊案勞工也可於該函下達後30日內提供。
延伸閱讀:勞工因「確診」(或居家隔離)請假,卻未能即時獲得隔離通知書該怎麼辦?可於請假結束30日內補提佐證!|職場新訊
因應近期COVID-19疫情進入社區傳播階段,部分雇主因此要求勞工上班前需做快篩、確認「篩陰」後始可進班工作,因此導致勞資爭議,勞工質疑:此費用並非勞雇契約當中的固定支處,且目前家用快篩試劑一劑難求、擔心延伸更多金錢、精神、時間的耗費。
為此,勞動部做出明確指示:雇主若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使用快篩確認染疫與否,應由雇主負擔相關費用。
根據勞動部新聞稿指出:近期由於疫情升溫,各地勞工局處均接獲勞工陳情雇主要求上班前需快篩,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如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要求「必須」進行快篩檢驗之對象(如未施打三劑疫苗之醫護人員、幼兒園及補習班之教師等),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進行快篩,亦不得因勞工未予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延伸閱讀:企業如要求員工「快篩陰性」才可上班,勞動部: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職場新訊
衛生福利部公佈,下列幾種狀況適用「防疫補償」,可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其中主要可區分為受隔離或檢疫者及其照顧者,以下為重點摘要:
延伸閱讀:確診該怎麼請假?能申請「防疫補償」嗎?|COVID-19肺炎防疫期間適用假勤、薪資注意事項總整理
只要符合申請資格,在隔離後的「兩年內」均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透過網路(連結請見下方詳述)、郵寄或臨櫃申辦,以下為您整理需要準備的資料:
民眾如有疑問,也可撥打【1957】專線詢問,或點選縣市地方政府的詢問網址:各縣市諮詢窗口
日前傳出目前有部分企業要求「面試」的求職者,必須出示接種3劑新冠疫苗的證明。
媒體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上詢問指揮官陳時中,是否涉及歧視或違規?指揮官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範並無類似的禁止規定,就防疫的立場當然是歡迎各界施打完整的疫苗獲得保護力,但在職業勞動上是否涉及歧視,仍須由勞動部解釋。
而勞動部在接受《中央社》的訪問中曾明確指出:雇主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須有正當理由。
報導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
而勞動部認為「疫苗接種證明」屬於就業隱私資料,雇主如果要求面試者提供,必須具備合理性跟必要性,否則可能違法,比如證明事業單位的工作屬性、場域狀況來說明「疫苗接種證明」為就業所需資料。
舉例而言:工作場合若為高風險場域或特定職類(如指揮中心所公佈的24類場域),或是難以保持社交距離、經平咕後有較高感染風險者,要求應打滿3劑疫苗才可工作,這類型的職類才符合「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雇主請特別留意,如要求求職者提出證明時,均需要有正當理由,如無正當理由提出「非就業所需資料」視同違法,勞工若遇此狀況可向勞動力發展署陳情或向地方勞政單位申訴檢舉,雇主若查證屬實違法,可開罰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詳細說明請參考:雇主可要求面試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嗎?勞動部:無正當理由可開罰|職場新訊
防疫期間,需要大家多一些體諒和互相關懷,良好的職場環境也需要勞資雙方有一定的共識,希望大家在這段期間都能平安健康,一起為防疫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