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還有哪些人有資格繼承遺產?親人離世總是讓人悲痛,還要面對繁複的遺產繼承規定,更是一時難以消化。《104職場力》小編一次整理遺產稅資料,包含遺產納稅義務人、計算方式、申報流程、稅額級距、扣除項等,還有許多人關心的「生前贈與財產和過世後繼承哪個較節稅?」
文/《104職場力》小編
根據《民法》第1139、1140條規定,除了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配偶須與上述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Q. 如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順序的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由同一順序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而當全部順序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則由配偶申報;
若是全部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不明,則是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 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級距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5,000萬元以下(含) | 10% | 0 |
5,000萬元以上 - 1億元(含) | 15% | 250萬元 |
1億元以上 | 20% | 750萬元 |
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則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起算。
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則需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如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需附上合法遺囑影本)。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2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財政部說明)
遺產稅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臨櫃辦理申報,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線上申報可透過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查詢」、「下載」及「申報」。
111年1月1日起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被繼承人符合相關條件即可透過試算書表線上登錄或簽章寄(遞)回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
另外如已至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財政部將透過戶政系統查詢死亡登記資料,民眾即不需檢附已故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提醒,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不算完成申報,取得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確認內容無誤並回復或線上登錄確認後,始完成遺產稅申報。
Q1. 被繼承人遺產價值在免稅額以下是否需要申報?
A1.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也就是不論金額大小、是否超過免稅額,皆須辦理遺產稅申報。
Q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的財產也視為遺產?
A2. 北區國稅局說明,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而贈與配偶以外之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同樣免徵贈與稅。
但為避免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方式移轉財產來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即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也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Q3. 沒有足夠現金繳遺產稅怎麼辦?
A3. 臺北及高雄國稅局說明,如果繼承人未有足夠現金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申請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若未能取得所有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同意,即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抵繳遺產稅。(說明1、說明2)
Q4. 配偶過世遺有父母,而自己及兒子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是否能列報父母扣除額?
A4. 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父母扣除額之規定與民法不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在申報遺產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列報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例如:A君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及兒子,因A君的父母還健在,故繼承人得檢附A君父母生存證明(如戶籍資料),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父母扣除額246萬元。
Q5. 拋棄繼承辦理方式?
民法第1174條規定與財政部說明,如要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也應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Q6. 拋棄繼承有可能多繳遺產稅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訂定各項遺產扣除額,但臺北國稅局提醒,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如拋棄繼承權則不得扣除。
國稅局也舉例說明,如甲過世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千萬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
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拋棄繼承須多繳493,000元遺產稅。
建議繼承人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協議方式將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配,亦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租稅之負擔。
Q7. 節稅該「生前移轉財產」還是「過世繼承」?
進行財產規劃時,可能會有疑問究竟是「生前移轉財產」還是「過世後繼承」較能節稅?
贈與土地需要負擔的稅賦有2種,分別是「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結構為20%、30%、40%)」;
贈與房屋需要負擔的稅賦有2種,分別是「贈與稅」及「契稅(稅率6%)」。
財政部舉例說明:
甲擁有公告現值500萬元的土地、評定現值80萬元的房屋及銀行存款50萬元,如贈與其子或過世後由子繼承:
生前贈與 | 過世後繼承 |
---|---|
1. 土地增值稅假設為 1,000,000 元 | 1. 遺產總額 6,300,000元 |
2. 契稅假設為 50,000 元 | 2. 免稅額 13,330,000元 |
3. 贈與稅 贈與總額:5,800,000 元 免稅額:2,440,000 元 扣除額:1,050,000 元 贈與淨額:2,310,000 元 稅率:10%。 | 3. 扣除額 7,160,000元 包含: 配偶扣除額:4,930,000元 直系卑親屬扣除額:1,000,000元 喪葬費:1,230,000元 |
4. 應納贈與稅額為: 231,000 元 | 4. 遺產淨額: 6,300,000-13,330,000-7,160,000= -14,190,000元 |
5. 需繳稅賦合計: 1,281,000 元 | 5. 應納遺產稅額為: 0元 |
本案如以生前贈與方式須繳納總計128萬1千元的稅賦;而留待繼承讓子繼承土地與房屋、妻女繼承現金,則遺產稅繳納稅額為0元。
財政部表示需考慮自身財產的多寡,並試算遺產淨額。如扣除免稅額、扣除額等淨額為0或負數,生前贈與較不划算;但如果財產龐大、稅額極高,則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財產移轉。
如有更多節稅相關問題,亦可參考財政部所推出的「國稅節稅手冊」—「遺產稅及贈與稅節稅手冊」。
Q8. 過世前2年內的財產贈與,如已繳納「贈與稅」能否扣抵「遺產稅」應納稅額?
如家人今年8月過世,並曾在年初將名下一棟房屋及土地贈與孫女,贈與時亦已繳納贈與稅50萬元,申報遺產稅時可否扣抵遺產稅之的應納稅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也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不過,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上述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部分,應將已繳納的贈與稅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