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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公司注意!違反工時工資規定,勞動部8月起將加重裁罰基準(信用合作社比照辦理)|職場新訊

自8月1日起,勞動部將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主管機關應審酌三年內再次違反勞基法的次數,加重罰緩二分之一;同時明確規定外國公司在台營運資金超過1億元為裁罰主體;同時擴大將「信用合作社」納入原則適用範圍。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於111年 6月 27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主管機關應審酌三年內再次違反勞基法的次數,加重罰緩二分之一;明確規定外國公司在台營運資金超過1億元為裁罰主體;同時擴大將「信用合作社」納入原則適用範圍。

以上新規定將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包括國內營運逾億元的外商及信用合作社,將比照去年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上市櫃公司,若違反《勞基法》關於工時、薪資等規定,裁罰金額將從原先的2萬元、調整到5萬元起跳。
 
其中常見的違規項目包括:事業單位不給加班費、不符合輪班間隔、7休1、休假出勤加倍給薪等規定。

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四點修正

原先授權主管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審酌累計違法次數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但未定有明確之累進裁罰標準。因此勞動部為了強化勞動法令對勞工之保護,並重塑勞動法規之嚇阻力,因此增訂「累計違法區間 3 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加重罰鍰金額」,使其有所依循。

另外依《公司法》第372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與第二款所稱「資本額」之用詞不同。曾有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反映,外商經常使以「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取代「資本額」,因此導致無法加重處罰。故第2款酌作修正,以使裁罰主體更為明確。

最後是擴大此原則的適用範圍,因考量「信用合作社」雖非以營利為目的,縱其員工即為社員,惟若其具僱傭關係亦同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另外信用合作社之實收股金總額均超過 1 億元,著實如一般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 1 億元的事業單位,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必要,故新增第 3 款適用對象。

第四點修正對照,111年8月1日生效

現行規定四、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 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修正規定四、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三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 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三) 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延長工時(加班)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4條:(休息時間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與休息日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特別休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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