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讀書的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或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根據相關規定可向機關申請工作許可證。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提醒外國學生需先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後,始得工作,而雇主如違反聘僱未經許可、失效或他人申請聘僱之人,將處相關罰緩與刑責。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
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1年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就業服務法》第50條)。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應備文件 Required Document | 申請 New Hire | 補發 Extension | |
1 | 審查費收據正本 Original receipt for examination fee | (V) | (V) |
2 | 申請書 Application | V | V |
3 | 有效期間之護照影本 Photocopy of valid passport permit | V | V |
4 | 補發事由切結書 Reason for replacement affidavit | V |
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學校單位之印章及戳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
僑外生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線上申辦,經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 提出申請。
而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之1規定,有正當理由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由本部個案認定。(書面申請表件)
作業天數為勞動部系統收件次日起7個工作天。
提醒外國學生如欲在臺工作或實習,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必須先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後,始得工作。如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令出境,不得再於境內工作。(第68條)
也提醒雇主如欲聘用外國學生在臺工作或實習,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違反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第6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