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請外籍勞工負擔的費用:薪資、健保費用

文/余靜玟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原文出處:法律百科

臺灣雇主若要聘請外籍勞工,通常需負擔之費用分別為:外籍勞工之薪資、外籍勞工之健保費用及就業安定費。以下先說明薪資及健保費用。

一、外籍勞工之薪資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都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所以外籍勞工之薪資也是按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1]。但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因其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極高彈性、難以區分上下班時間,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工資是依照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根據2018年3月勞動部發布之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2017年年中,在工廠上班、從事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的外籍勞工,平均薪資為26,308元;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為17,955元[2]。

二、外籍勞工之健保費用 「全民健保」是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也就是凡是設籍在臺灣的本國人和持居留證居住在臺灣的外籍人士,依法都要加入全民健保[3]且不得任意退出,因此外籍勞工也與臺灣本國人一起適用臺灣的健保制度[4],由雇主幫外籍勞工繳交健保費用,給予其應有的醫療照護和保障。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雇主應在外籍人士符合投保資格之日起3日內完成投保[5]。

依據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公布之投保金額分級表[6],月領實際薪資在新臺幣22,800元以下者,投保等級為900元;月領實際薪資在新臺幣22,801到28,800之間者,投保等級為1,200元。實際雇主所需繳納之健保費,還須視投保薪資金額以及衛福部公布之健保費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7]。

註腳 [1]勞動部(2015),《基本工資調整外籍勞工是否適用?》。 [2]勞動部(2018),《106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9條。 [4]吳佩芬(2012),《外籍人士享有同等醫療保障》,中央健保局電子報,第213期。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前段:「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外籍勞工屬於「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所以也是全民健康保線的被保險人,詳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目。 [6]衛福部中央健保署(2017),《投保金額分級表》(2018年1月1日生效)。 [7] 從2016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4.91%調整為4.69%。見衛福部中央健保署(2016),《保險費計算》。

更多 外籍勞工 相關法律知識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