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21.11.23 | 3301次觀看

外籍勞工非法打工問題層出勿窮,雇主應釐清似是而非之錯誤觀念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疫情合法外籍勞工非法打工層出不窮,請雇主釐清似是而非之錯誤觀念

國人聘僱外籍勞工為家庭看護或企業之廠工,在目前缺工壓力下,急需外籍勞工人力支援;但其聘僱外籍勞工相對於本國勞工另有法規約束,雇主不諳法規者常違規而不自知。

報載疫情期間,部分合法移工(或稱外籍勞工)可能因加班機會變少而利用休息時間外出打工兼差,而民眾也常誤以為「合法」廠工並非「失聯」之移工,遂予以聘僱並指派工作,實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統一稱「本法」),

國人以為外國人從事「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沒有給薪水」或「非失聯移工」即不違法,但前揭情事其實都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本文僅針對報導中「國人觀念混淆處」略加以說明,去除似是而非的觀念而避免雇主一時不察而誤用。

※ 就上述報導之個案,其中外國人屬於「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10款外國人,實務上稱之為「外籍藍領勞工」,以下所述之「外國人」亦僅限於此類外籍勞工。

雇主指派外國工作之規定

  • 《就業服務法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1.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4. 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 《就業服務法法》第73條: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1.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2.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雇主應釐清聘僱相關之觀念

因疫情缺工,就業市場國人以為聘僱外國人若有「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沒有給薪水」、「非失聯移工」並不違法,這些混淆觀念實有必要加以澄清:

(一)沒有聘僱關係

外國及勞工受僱期間,必須為所聘僱之雇主工作,不得為其他非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工作,後者實務上比較常發生的狀況是「外籍勞工在外打工」。換言之:外籍勞工在外打工已違反外籍勞工僅能聽命於所聘僱之雇主,於法所不容;但卻不適用藍領外國勞工。

現今企業環境因疫情肆虐,企業嚴重缺工,不但企業及少數外國人仲介向家庭類外籍看護進行洗工,而今缺工問題未解,遂讓演變成「合法引進為何不得為其他企業從事短期或臨時性工作?」;某企業申請聘僱外國人,也須遵守該外籍勞工僅得為聘僱他們之雇主工作,不得辯解該外籍勞工可能是非失聯外勞(逃逸之黑工)、(非法),使人不禁疑問:雇主為何不能靈活運用人力?

(二)既非失聯勞工,應可自由指派

雇主依法引進及聘僱外籍勞工,使其在台工作及居留,而失聯外籍勞工相對因行蹤不明,經其聘僱之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後,廢止其聘僱許可經,即成為許可失效黑工,外籍勞工應不得在台工作及居留。

若外籍勞工非違聘僱雇之主提供勞務,則有二種可能違規情事:

  1. 雇主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實務上稱之「借出」)。
  2. 外國人非經雇主指派從事其他雇主之工作(外國人非法外出打工)。

但上述二種情事,皆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三)僅從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

合法受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依法僅得受指派從事許可之工作,若從事之工作非其受僱許可工作項目即屬違規,而不論從事工作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

換言之,外籍勞工藉由非法雇主指派從事工作,無關外籍勞工從事工作屬於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期間之長短,皆屬違規。

(四)沒有給薪資(水)

不論本國及外籍勞工若為(非法)雇主工作,二者存在對價關係,(非法)雇主得給付期工作之報酬。未給付勞工工作報酬,則違反勞工因工作雇主給付報酬之規定,已違規在先。

(非法)雇主使外籍勞工作,是沒有薪水,也無法逃避(非法)雇主使外籍勞工作之實,顯屬違規,至於未給付工作報酬加重其違規之責任。

小結

外籍勞工受僱不同本國勞工單純,有居留及工作許可申請作業,且其雇主及工作皆有所限制,更不得將其「借出」工作;若將其「借出」由(非法)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工作,乃錯誤之始,至於其非失聯等理由,均加重違規責任。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最新HR新知,【人資充電】上都有!

★ 小編精選專欄,趕快追起來! ▶ 點我馬上去

更多【移工】相關議題,還有這些觀點:

追蹤【104職場力】粉絲專頁、職場更給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