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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職場性別平權,職涯成家四部曲:結婚、懷孕、分娩、養育,值得更多的友善與保護!

杜絕職場性別歧視

每個員工都有機會在職涯期間碰到「成家立業」的狀況,特別是女性勞工很容易遇上「職涯四部曲」:結婚、懷孕、分娩、養育,現今法律雖然已針對這些狀況分別提出周全規劃,但真正要落實職場友善,還是需要每個人的觀念一致!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HR人員應拚女性勞工職涯四部曲之性別平權制度之實施

職涯四部曲,都有性別平權?女性勞工更不能忽略了它?

職涯四部曲是結婚、懷孕、分娩、養育,尤其女性勞工,《性別工作平等法》(稱本法)早已替女性勞工周全規劃,尤其已結婚勞工,更要留意其權利。

職涯四部曲之措施

本法有關性別平權促進就業措施,除少數規定涉及雇主規模較大(如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之雇主)之外,所有雇主都適用,且勞動部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又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勞工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惟女性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受下列措施保護:

(一)結婚

勞工結婚其職涯之開端,雇主給予婚假8日,勞工都會謹慎運用這難得且深具意義之假期;惟業務所需,部分勞工常因而延遲;至多應於3個月內請完。但經雇主同意可於1年內請完。

但雇主事先要求勞工不得任職期間結婚,一旦(女性)結婚者就需離職,此違反本法第11條規定:設有單身條款,主管機關處至少30萬元罰鍰。

(二)懷孕

少子化趨勢,女性懷孕者要有非常勇氣及實力,女性勞工懷孕期間產檢假5日;不過,部分可能體質因素需安胎靜養,則須提出地區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方得申請。

雇主規定除不得結婚,但今日結婚採法律登記生效制,雇主可能不知勞工已私訂終身。雇主採行勞工不得懷孕影響工作,此違反本法第11條規定:設有禁孕條款,主管機關處至少30萬元罰鍰。

(三)分娩

女性勞工分娩或不幸流產,產假有多種,含八週、四週、7日、5日。凡任職6個月以上者,給予全薪;未滿半年者,半薪發給。國人女性分娩皆有坐月子需要,坐月子已經商業化,因此,半薪發給者,經濟壓力隨之而來。

女性分娩其配偶可放「陪產假」,協助分娩之所需;但請假期間在分娩日前後各7天。因此,雇主不得要求「陪產假」縮短期間日數:如分娩日前後各3天或分娩日前後各5天。

(四)養育

養育子女漫長歲月裡,期間不可預期諸多雜事特多,因此,本法規定勞工養育子女期間,得享有下列假期含: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哺(集)乳時間、工時調整、家庭照顧假、設置哺(集)乳室、設置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如職涯各階段保護與禁止規定表)。

上述促進女性就業措施優先,工時調整措施須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者適用;而雇主須設置哺(集)乳室、設置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僱用勞工100人以上者適用。

生涯各階段保護規定禁止規定
1.結婚階段婚假8日(婚假3個月內請完;經雇主同意1年內請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2.懷孕階段產檢假5日
安胎休養(地區醫院診斷證明)
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3.分娩、流產階段產假(八週、四週、7日、5日)
陪產假5日
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4.養育子女階段育嬰留職停薪(§ 16)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17)
哺(集)乳時間(§ 18)
工時調整(§ 19)
家庭照顧假(§ 20)
設置哺(集)乳室(§ 23)
設置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 23)
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 職涯各階段保護與禁止規定表
(註)§代表《 性別平等法 》條號 ;§16指該法第16條

小結

職涯各階段女性勞工各有其工作外之家庭任務,結婚、懷孕、分娩及養育子女,各階段都需要協助,本法女性勞工依規定為職涯各階段保護與禁止規定表之措施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因此,HR人員應主動為上述措施規劃良好制度,促使女性勞工享有性別平權之實。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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