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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2148次觀看

「促進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雇主得否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能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嗎?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依法請休產 、流產、安胎休養、產檢、陪產、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唯獨「生理假」並未包含在內。因此勞工申請生理假,雇主要求證明文件於法無據,亦侵害勞工權益。

文/蘇炳旭

報載一名電子公司的離職員工向勞工局申訴,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若沒有驗試紙就必須請特休或事假,公司雖否認並宣稱,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沒驗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且佐證電話錄音檔,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程度。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業者違法態樣離譜,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加重裁罰10萬元。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依該條規定,若勞工依法請休產假 、流產假(第15條1、2項)安胎休養假(第15條第3項)產檢假、陪產假(第15條4、5 、6項)、育嬰留職停薪(第16 、17條)及家庭照顧假(第20條);或因哺乳或撫育未滿三歲子女,而需哺乳時間或減少或調整工時(第18 、19條) ,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受僱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許受僱者依法請休相關假別,惟其中並無包括第十四條的生理假,故若雇主於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要求提出證明文件,除於法無據,並涉就業歧視且侵害勞工權益。

(原文標題:促進工作平等-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雇主得否要求受僱者提出證明文件?)

  • 參考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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