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資充電

2019.12.08 | 3024次觀看

員工和老闆娘搞婚外情,是重大侮辱嗎?可以解僱嗎?(上)

文/ 葉茂林博士/律師 原文出處:104人資法寶
(節錄自本人新書《解僱 與 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老闆能不能開除這樣的員工?
● 和老闆娘發展婚外情;
● 跟老闆娘在公司地下室偷情時,被當場抓姦。
( ) A. 讓老闆難堪,還破壞別人家庭,絕對要開除!
( ) B. 員工的私德跟工作無關。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勞雇契約,就不能直接開除。
( ) C. 這員工也太膽大妄為了吧,他是想伺機篡位當老闆嗎?
案情摘要及爭議說明食品公司v.食品師傅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
食品公司老闆外出送貨返回公司時,發現某員工匆匆忙忙從地下室衝出,且神色慌張、支支吾吾。老闆當下直覺不對勁,立刻奔到地下室角落查看,竟然發現老闆娘衣衫不整、下身赤裸躺在紙箱上。老闆當場大怒,並和該員工發生扭打,且表示要立刻開除該名員工。事後,老闆娘向老闆坦承跟該名員工早已交往多年,並且曾去過賓館,甚至還趁老闆不在時,在公司地下室偷情過。老闆事後提出刑事告訴,主張員工犯通姦罪,但檢察官認定罪證不足而未起訴。該員工則以刑事沒被起訴為理由,主張自己並沒有和老闆娘通姦,而老闆的解僱不合法。老闆則主張:該員工與老闆娘雖然通姦沒被起訴,但還是構成對老闆的重大侮辱,故依照勞基法可以合法開除,不需給付資遣費。
法院判決判決結果:開除合法!
一、侮辱情節重大,才能直接開除
勞基法所指的「侮辱」,是指用言語或行動,讓他人覺得難堪;而「重大侮辱」,是指勞工的侮辱行為,在程度上已經嚴重到無法期待雇主能繼續容忍,或是如果繼續勞雇關係,將會造成雇主的損害,而使雇主非得終止契約不可。這時,雇主才能直接開除員工。
二、民事法院認為確實有通姦,構成對雇主的重大侮辱
該名員工用許多方式,試圖澄清自己沒和老闆娘通姦(例如:老闆沒有把「抓姦」現場的衛生紙送驗等等),並主張老闆故意用通姦來做為不付資遣費的藉口。員工也特別強調,自己被告通姦罪的部分也沒成立。根據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寧可錯放一百,而不能錯殺一人,所以對於犯罪的認定非常嚴格。相對來說,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則是各自提出自己的證據,來設法說服法院,這時只要一方的說服力稍微大於另外一方,就足以獲得勝訴。 所以,在法律上有所謂的「民刑分離」原則,可以允許民事法院針對當事人間所提的相同證據,不採取與刑事機關相同的立場。
所以,雖然員工的通姦罪不成立,但畢竟老闆娘也作證指出該名員工的身體及生殖器特徵,來證明兩人的關係親密,超越一般正常情誼。而一般人也不會為了不想付員工資遣費,就故意栽贓員工跟自己的老婆通姦;畢竟,這是攸關名譽,而且也關係到家庭的圓滿。基於這些理由,民事法院認為即便通姦沒被起訴,但通姦的事實仍然存在。法院並指出:該名員工在公司任職十多年,老闆也很信賴這名員工,但員工竟然和老闆娘發展出這種男女肉體關係,而且時間長達五年!
這對老闆是非常大的傷害,已經達到不堪承受的重大程度,毫無疑問屬於重大侮辱行為!因此,老闆開除員工,屬於合法解僱,而員工也不能依法請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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