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知名網路書店與清潔服務人員因合約爭議登上新聞版面,其中包括「承攬」、「僱傭」的契約差異引發社群關注,其中的權益差異、法規規範,以及事後勞動部出面認定,讓外界對於「承攬」、「僱傭」的權益更能理解。提醒勞資雙方: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約定不同勞務提供方式,但在法規上的認定,仍需依勞務事實綜合判斷。《104職場力》透過本文、帶您一次了解「承攬」、「僱傭」、「委任」、「派遣」等勞動關係與權益。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近期因網路書店與清潔服務人員爆發因 「簽署承攬契約」所產生「假承攬、真僱傭」爭議,引發社會關注兩者在勞動契約與權益上的差異。
日前一名曾於網路書店擔任清潔工作的人員,因遭公司通知:以調整人力為由,自明年起即結束契約、不用再去上班;但該名已於公司服務20餘年的清潔工不僅從未投保勞健保、三節禮金,竟連資遣費、退休金也沒有,律師協助介入了解後,才發現該公司與其簽署的合約為「承攬契約」,但實際上下班需打卡、也必須依公司指示執行勞務,該公司恐涉及俗稱「假承攬、真僱傭」的違規行為,導致消息曝光後,社會輿論譁然。
本次事件後,勞動部也藉此案例宣導,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本於誠信約定勞動(僱用契約)或(承攬契約)等不同的勞務提供方式,但是,其勞務契約之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並不受契約名稱、形式之拘束,向就整體契約內容及勞務提供事實情形,依從屬程度高低作綜合判斷。
換句話說:即便雙方合意、簽署契約,但事後整體的勞務事實與契約內容不符,法規上仍會依實際狀況判斷。
勞動部並在事後由職安署與北市勞動局介入調查,結果顯示該清潔人員不僅上班時間、地點受到拘束,契約中也明示需要受到公司指示;且勞動用具(清潔工作用之耗材)乃公司提供,係勞動契約中的從屬性,認定雙方具有「僱傭關係」的存在。而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則另由勞動部派員稽查。
另外也分別涉嫌違反3項勞基法條文,未置備完整勞工名冊、工資清冊及特別休假相關規定(第7條、第23條和第38條),分別得處2萬至100萬的罰款,待事證確定後再做是否要裁罰的決定。
但本次的「假承攬、真僱傭」事件過後,也讓許多工作者、企業人資都注意到這個問題,到底「承攬」和「僱傭」的契約差在哪?勞動權益有哪些差別呢?《104職場力》為您整理相關資訊。
本次引發事件的爭議點,在於雇主與勞工對於「承攬」、「僱傭」兩種兼職關係的認知差異,而這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保費、所得稅額等面向。
一般來說,兼職工作可以分為兩種型態:
承攬契約 承攬關係 | 勞動契約 僱傭關係 | |
契約關係 | 雙方約定以「完成工作」為目的, 他方給予報酬之契約。 | 約定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 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 他方給予報酬之契約。 |
報酬給付 | 完成工作 | 提供勞務 |
從屬關係 | 承攬人可拒絕對方指揮命令、 可將工作轉由第3人進行 是以個人名義提供勞務 | 勞動者必須受到指揮或管制約束、 須親自提供勞務 並以事業單位名義提供勞務 |
勞基法等 相關法令 | 無勞基法適用 雇主不需負擔勞、就、職、健保 也無勞退提撥 | 適用勞基法 雇主應負擔勞、就、職、健保 亦須勞退提撥 |
常見勞務案例 | 如房屋裝修、設計企畫案、雜誌外稿、翻譯小說等工作。 | 如飲料店鐘點員工、假日補習班講師等等。 |
此外,因為兼職工作會衍生保費與稅額,若是「承攬關係」,多半政府會將報酬視為「執行業務」的收入;「僱傭關係」則會被視為「兼職薪資所得」,兩者在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以及預扣稅賦的計算上都有不同,不論是工作者、雇主、企業人資都應特別留意。
承攬關係 | 僱傭關係 | |
勞工保險 | 雇主不需提供。 | 雇主必須加保。 |
健康保險 | 雇主不需提供。 | 健保不重複投保,如有專職公司投保、兼職公司得免加保。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如每次報酬超過2萬元,需扣2.11%作為補充保費。 | 每次兼職所得如超過每月基本工資,需扣2.11%作為補充保費。 |
勞工退休金 | 雇主不需提供。 | 雇主必須按月提繳6%以上的工資作為勞退金。 |
預扣所得稅額 | 每次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預先扣取10%,如扣繳額度不超過2千元者(即單次所得不超過2萬元)則不必預先扣繳。 | 兼職所得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薪資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即不必預先扣繳5%。 |
其中「承攬」所執行的業務所得,常見如稿費、演講費、設計企畫費、版稅等等,屬於所得稅扣繳的「執行業務所得」,其全年的免稅限額為18萬元,如超過18萬元以上可附資料核實減除,和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非自行出版者),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且併入綜合所得計算。
如為「僱傭」的兼職所得,則視為薪資所得,會與主要工作的薪資一併計算,每人每年的特別扣除額為20萬。
為了協助勞工確認自己的權益,勞動部訂定之「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其中一共收錄25項檢核事項,如符合項目愈多,將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
勞動部指出,指導原則對於勞動契約的主要判斷標準,分別從「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逐一舉出具體判斷要素。
雇主若為了規避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在與員工約定,並在雙方確認、合意的情況下簽訂「承攬契約」合作,是否就能避開勞基法以及相關規範呢?
根據這次的新聞事件、以及勞動部作出的解釋,大家都知道答案:不行。
104人力銀行法務長蘇宏文律師過去即曾撰文說明,首先需要區辨「承攬契約」與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二者有何不同?
規定於《民法》第490條第1項: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那要辨認勞資雙方究竟是什麼關係,勞動部說明不論從「大法官第740號解釋」或法院實務判決,均認「勞動契約」之認定,應依勞資雙方間從屬性的高低做實質認定。
為了讓事業單位與受僱勞工都能清楚雙方的雙方法律關係,2019年勞動部也訂定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勞動契約要素與方法將其適用範圍更加完整,避免業者規避相關規定,也保障勞工權益。
其他還包含勞工保險、薪資扣繳及相同勞務的勞工契約性質等參考事項。另外勞動部也訂定「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共25項檢核事項,如符合項目愈多,越可合理推論該契約趨近於勞動契約。
而雖然本於契約自由,雇主可以與勞工約定契約類型,但在法院與行政機關判定上並不受其契約形式與名稱拘束,仍得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是否為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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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委任契約」(關係),規定於《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譬如此次網路書店的爭議事件中,當事人與其委託律師之間的關係,就常以「委任契約」、委任律師作為其0代理人處理相關事情或訴訟。而給付報酬並不以「完成工作」為限,只要提供了相關勞務就應提供報酬。
實務上,部分企業常會和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執行長、或外聘處理特別事務的工作者)簽訂委任契約,跟一般受公司指揮監督的員工不同,這類型的工作者多半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和決策權,甚至包括工作時間、加班費、退休金等權益,也都可另由委任契約的合約內容訂定,不一定完全都會比照勞基法的規範。
至於「派遣關係」,其實也屬於僱傭關係下所訂定勞動契約,簡單的說,「人力派遣」是企業一方面可以以「彈性雇用」降低成本之下,卻仍能擁有足夠人力來完成工作的方法。
勞動派遣是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但契約雙方並非該事業單位(要派單位)與勞工,而是派遣公司與勞工。
勞動派遣最大的特色是「僱用」與「使用」的分離,派遣公司「僱用」勞工,實際「使用」勞工所提供勞務的則是要派單位,因此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相關薪資報酬也是由派遣公司發放,派遣公司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
而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