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對於雇主或外國人之違規請求,業者應拒絕,不輕易掉入未善盡責任之陷阱
由於國內勞動市場長期缺工,主管機關不得不開放符合條件之(含個人及企業)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從事相關之工作;但外國人受聘後僅能遵守其雇主指派且從事申請規定之工作項目,其用意在於不衝擊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
當受聘外國人工作範圍若無加以約束,其工作項目愈多,隨之勞動市場發生排擠現象,勢必替代本國勞工,尤其技術層面較低之工作,其替代效果往往大於補充效果。
開放30餘年之外(國)勞政策,在國內人力逐年遞減趨勢下,確實於勞動市場發生不錯補充效果。然替代效果卻業屢見不鮮,非正式統計,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違規件數前二名:(1)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2)借來非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工作,前述二種情事違規雇主得受罰,不利人不利己。
借來非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工作,通常二位雇主私相收受,不易被查獲;但二位雇主之行為加重勞動市場替代效果,成為市場之隱形殺手。
類似諸多事例中,特舉出外籍看護工及製造工3例工,工有聘僱上述外國人需求之參考;但不宜仿效: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多半期待外籍看護能替代雇主在家中看護生活起居無法自理的長輩;但實務上,經濟條件優的親友卻常透過經濟較差之親友申請及聘僱外籍看護,再轉而由前者實質聘僱,因後者無法承擔聘僱外籍看護之薪資,寧可自行照顧長輩,再將名義上外籍看護送進經濟能力優的親親友家庭。
上述特殊情況乃雇主具有聘僱2名以上外籍看護條件(如家中長輩經評估為植物人等),基於薪資負擔理由只有聘僱一名,尚有一名外籍看護名額;但雇主之親友、同學或閨密家中正缺少申請照顧長輩之外籍看護條件,便要求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親友、同學或閨密)工作」,又是不同型態之借用。
某公司(製造業)合法申請引進30名外籍製造工,外籍製造工在工廠擔任作業員,該工經營良好,勞工薪資福利較同行略優,使外籍製造工的工作績效及生活紀律不辜負雇主所望,故勞資關係非常和諧。
該製造業雇主(負責人),為地方大家族且四代同堂,家務操作急需人手,也聘僱1名家務本地中年婦女幫忙操持家務。但每年長達近2個月宗教性之節日活動,更讓雇主家族為應付宗教性之活動忙不過來,嚴重缺少助手相助。
該雇主(負責人)為解決宗教性期間家中缺少人力,恰逢該公司訂單淡季之際,恍然想到可暫時將公司2名外籍女性製造工,交由其大哥指揮大家庭中協助家務,每月薪資及加班由公司給付。不料,活動結束後,外籍女性製造工反而不願回公司而願意留在雇主大家庭,繼續留在大家庭從事勞務。
某企業女性洪副總經理,個性傾向以工作取向為優先,其業務績效十分優異。
洪副總結婚7年,常見同仁結婚後不久喜獲麟兒或鳳女;自己多年毫無佳音,直到第8年好不容易終得龍鳳雙胞胎,喜出望外。
做完月子,面臨同時兩個嬰兒之照料,因托外面保母照料她不放心,心想白天聘僱保母來家裡照料又有婆婆陪伴;但此模式保母屬於特殊要求,價格不斐。同事張小姐與洪副總友好,主動向洪某提出建議:可以透過張某名義聘僱外國人工作,送到洪某家裡照料其雙胞胎,洪某欣然同意,但卻不自知此屬違規之舉。
另一種常見情事以(自然人)雇主所聘僱外籍看護,送至自己開設企業或工廠從事製造業之工作,本例(自然人)雇主為名義聘僱;工廠或公司(法人)雇主卻實質僱用;違規二者皆遭受罰鍰,且自然人雇主同時遭受廢止外籍看護之聘僱許可(無法再繼續聘僱需轉換其他新雇主聘僱)。
台灣微型企業多,僱人不易情況下,上述事例有其不得已(缺工)、方便性及模糊性,因微型企業工廠與住家相聯結,企業或工廠屬雇主所有,對於雇主的指派,外籍看護必須聽從,上述理由衍生自身借用,就法與情理而言,結果存有很大差異。
本文所談僱用(或長期借用)非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工作,不論哪種樣態均屬非法使用,容易造成勞動市場替代效果,甚至成為「黑工」隱匿管道,不利政策及勞動市場。上述聘僱樣態雖有其利益;但亦存在風險,雇主若有聘僱外國人之需求,仍應依法申請聘僱,始能聘僱外國人期間心安理得。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