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20.02.17 | 4688次觀看

唯一對雇主補助「僱用獎助金」措施

許朝茂顧問

勞動市場除某些特殊情況下,勞動需求與勞動供給趨於平衡,市場運作正常。

惟在經濟不景氣下,前景看淡或無前景之際,勞動需求不足且大幅小於勞動供給,二者失衡,致就業市場枯萎或淒冷。

此際主管機關施以財稅或勞動市場補助,以鼓勵雇主出手(救失業)無需顧慮太多,近日不見諸多緊急紓困政策或計畫浮出檯面?

失業勞工「僱用獎助推介卡」之申領資格

本項措施流程:符合資格失業勞工求職登記後,並經就業諮詢及就業推介未成功後,原求職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失業勞工「僱用獎助推介卡」,而經雇主僱用連續滿30日,主辦單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金」。

此補助金既可增加雇主僱用上述失業者之意願,且協助雇主降低其僱用成本,看似雇主獲益;實則失業勞工重新就業,主管機關更在意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僅受理下列二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上述程序無法推介就業者,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一)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之特定對象。特定對象係指《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對象,其限制條件較為寬鬆,只須符合連續失業30日以上。 (二)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一般勞工。

雇主之僱用獎助金

雇主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雇主「僱用獎助補助金」,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依雇主僱用特定對象或屬於一般勞工,其僱用獎助對象與獎助標準表: (一)僱用下列身分失業者,按每人每月獎助(雇主)13,000元 1.中高齡者、2.身心障礙者、3.長期失業者。 (二)僱用下列身分失業者,按每人每月獎助(雇主)11,000元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3.二度就業婦女。 4.原住民。 5.更生受保護人。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7.其他認為有必要者。 (三)僱用下列身分失業者,按每人每月獎助(雇主)9,000元 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之一般勞工。

小結

長期對雇主偏見,諸多促進失業勞工方案少見對雇主的補助,就業市場講求均衡,需求面政策對勞動市場具有的正面作用,主管機關實不用刻意避開。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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