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若因職災導致失能,補償的計算原則為何?|法律小教室

如果勞工不幸遭遇職災,且經治療終止後卻仍被判定為失能,雇主按《勞基法》第59條的規定應予以補償,但法規中僅提供概略的補償範疇,實務上到底該如何計算呢?律師指出,計算方式略可分為兩種:以「平均日工資x給付日數」或「平均日工資與平均日投保薪資差額x給付日數」計算,其差異則視勞工是否有申請失能給付而定。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案例問題

勞工遭遇職災且經治療終止後,如果經審定為失能,雇主就要依法計算勞工的勞基法失能補償。但實際上又該如何計算呢?

失能補償的計算原則
▲ 圖片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律師專業解說

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可知,若勞工遭遇職災且治療終止後,經醫院審定失能者,雇主應依勞工的「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而實務上,雇主勞基法失能補償計算方式約有以下幾種:

(一)以「勞工平均日工資」乘以「給付日數」

因上開條文已規定按勞工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付失能補償。且通常在勞工沒有先請領勞保給付而直接向雇主請求失能補償時,部分法院直接以勞工的平均日工資乘以勞保局失能給付日數,進而得出雇主應給付之失能補償數額(可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判決)。

(二)以「平均工資與勞保投保薪資差額」乘以「給付日數」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1後段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之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標準計算之。」,其背後理由主要是因為勞保條例的失能給付與勞基法失能補償係具有相互抵充關係,故當勞工可以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時,雇主原則上僅需就差額給付之。因此計算式即為「平均日工資與平均日投保薪資差額x給付日數」。


結論

依照上開說明可知,勞基法失能補償之計算方式略有兩種,即以「平均日工資x給付日數」或「平均日工資與平均日投保薪資差額x給付日數」計算,視勞工是否有申請失能給付而有差異。不過在投保薪資級距原則上高於投保薪資數額的情況下,雇主依照第二種算式計算時,通常不會有差額需要給付。

(原文標題:勞基法第59條失能補償之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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