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通報期限、資遣預告期如何計算?一文快速教你

文:宇恒法律事務所沈以軒律師團隊

原文標題:【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 終(中)止篇─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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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期限與資遣預告期有不同的計算邏輯,加上資遣通報基本上沒有勞工年資的條件限制,使得原本難度不高的資遣預告期計算,變得相對複雜。

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期限的計算方式與注意事項,本文將進行詳細說明,協助HR夥伴進一步了解。

勞動部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發布了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針對資遣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做出最新解釋。本文將與HR夥伴們一起複習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期限的計算方式與注意事項。

資遣預告期間計算

資遣預告期間計算的法令依據,相信夥伴們都已知悉,即《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而本次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除明確說明計算方式外,也提供了相當白話的附件舉例: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附件)「如雇主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情事,而需資遣勞工,並預定勞工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109年4月21日,該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須於109年4月1日預告勞工,其預告期間係自次日(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至109年4月21日止,符合法定20日之預告期間。」

令釋主文的計算方式,是由資遣宣告次日起算至契約終止日;附件案例卻是由契約終止日回推資遣宣告日。後者比較符合法條的敘述邏輯;但前者卻是人資實務上較常出現的操作方向。

若將附件案例以前者計算方式的邏輯敘述,結果將會是:若雇主欲於109年4月1日對勞工宣告資遣,在給足資遣預告期間的前提下,應從109年4月2日起算,依曆計算20天,至109年4月21日退保,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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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上司能力

資遣通報期限計算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辦理通報,此為《就服法》第33條第1項的規範;而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則進一步說明計算方式: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可以發現,雖然法條明文「離職之十日前」,但其實主管機關不僅非以「離職日」計算,改以「離職生效日」(即離職或契約終止的次日)計算;甚至將「離職生效日」認定為「始日」往前計算,與資遣預告的「當日不計」或《民法》第120條的「始日不算入」均明顯不同。因此實際計算資遣通報期限,大約會比一般理解的「十日前」還晚2天(若算出的資遣通報末日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還可能會更晚)。

這樣的計算方式差異,估計是因為資遣通報的目的,在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非自願離職勞工資料,以提供必要的服務(輔導就業、職業訓練、失業給付等),因此對「十日前」通報的要求標準略為寬鬆,避免雇主輕易因延遲通報而索性不通報,反而更加損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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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資遣預告與資遣通報之注意事項

資遣通報期限有著與資遣預告期不同的計算邏輯,加上資遣通報沒有勞工年資的條件限制(除非勞工工作未滿10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方可於資遣後3天內補通報;否則只要是資遣,一律要求於10天前通報),使得原本難度不高的資遣預告期計算,變得複雜起來。

以下提醒幾個不同狀況容易忽略的細節:

一、在雇主願意支付預告期間工資前提下,有可能選擇不給足或不給預告期間;但仍不能免除資遣通報義務。因此若未提前通報,為了遷就資遣通報作業,仍然視同須給8天左右的預告期(包括資遣對象為工作10天以上、未滿三個月的勞工)。

二、承上,部份雇主考量資遣事件可能對組織造成負面影響,故宣告資遣後,並不願意勞工繼續於工作場所出沒;然而又無法規避資遣通報義務、導致不能在宣告日立即終止契約並退保。則或可考慮仍設定符合資遣通報規定之契約終止日/退保日;但是從資遣宣告日到契約終止日,均「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即可兼顧法令規定與公司需求。順道一提,這段「免除勞工出勤義務」期間所支付的工資,屬於「工資照給」,而非《勞基法》第16條第3項的「預告期間工資」。(當然,也可考慮依法給予足夠的預告期間,則整段期間均為「工資照給」、「免除勞工出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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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涯的選擇

三、雖然人資實務多以資遣宣告日推算契約終止日,但如果涉及考量「年資門檻」因素(如計算特別休假或預告期間),則仍應回歸法條,以契約終止日判斷,而非以資遣宣告日判斷年資。(例如:在滿三個月前2天宣告資遣,卻因為資遣通報規定,必須將契約終止日押在8天後,將導致勞工實際年資滿三個月,結果依法有10天資遣預告期的適用。)

四、「工作未滿10日」之資遣,可適用《就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於3天內補通報;然而「到職第10天」,不論當日出勤幾個小時,勞工的工作年資都是10天。所以若發現新進勞工不適任,又不想為了資遣通報而延遲退保、多給工資,建議於勞工到職9天以內辦理資遣。

當然,若勞工基於個人因素,不想在公司留下試用不合格而被資遣的紀錄,選擇以個人因素、生涯規劃為由,自請提前離職,則無資遣通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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