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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制退休」議題該如何選擇?專家:「展延退休」和「退休後再回聘」擇優而行

面對強制退休協商時,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應發現二者法規權益差異?

近期因勞基法修正的議題,讓許多人討論起「65歲強制退休」的議題,當勞工面對強制退休協商時,「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這兩個的法規、權益差異為何?該怎麼選呢?專家提醒:除非有強烈的退休願望,否則勞工當然是擇優而行,只是要特別留意相關法規與權益,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抉擇。

文/許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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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8月9日新聞稿:勞雇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已於今113年8月2日正式施行。勞工年滿65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嗣後離職退保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因年金設有展延年金給付機制,可增進高齡勞工之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不過,根據台灣人壽與政大商學院的最新調查:

  1. 近58%民眾希望維持65歲退休,不接受「延後退休」。
  2. 42%民眾無法接受以「降低給付」解決勞保破產問題。
  3. 51%可接受調高勞保費率避免勞保破產。

展延強制退休年齡與6%勞工退休金金連結,可能皆大歡喜;但它與勞保老年年金連結,勞工看法如同上述調查意見顯示、較為分歧,因為「勞保會不會倒?」正是勞工心裡最大的糾纏。

撇開「勞保會不會倒」的假設性議題,「連續性展延強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之選擇,對勞工晚年財務言之,預先了解其差異,才有利勞工面對「強制退休」做出最有利之抉擇。

延伸閱讀:年滿65歲就一定要退休?勞基法修正:勞雇可協商免「強制退休」,雇主若差別對待最高罰150萬

有關展延/強制退休的相關規定

「連續性展延退休」好處多

若勞資協議「其他條件不變」勞工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企業可使勞工得繼續在其工作崗位,一則勞工可持續付出自己專業,另則企業可持續運用其專業於經營,是「一舉二得」:

一、連續性展延退休:增加老年年金條件及年金加給(4%~20%)

勞工保險對勞工職涯財務保障,的確長期是勞工之寶。

勞工晚年財務保障含(勞保)老年年金、6%雇主提繳退休金、《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勞工職涯期間儲蓄、投資被動資產收入、退後兼職所得、遺產繼承等因素;但以財務依賴比率而言,老年年金、6%雇主提繳退休金、《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其中二項)約占個別勞工50~60%以上,晚年財務依賴之深,常超乎預料之外。

勞工依賴勞保老年年金更是其中之最,根據2024年8月11日報導:(1)女性平均投保(勞保年資)約29年、其月領老年年金平均17,740元;(2)男投保平均約30年、其月領老年年金平均20,121元。其中不分性別平均月領1~2萬元占比約47%;平均月領2~3萬元占比約36%,占比二者合計(即老年年金平均月領1~3萬元占比83%)。

足見老年年金大都在1~3萬元之間(平均約1.5萬元),若以目前的生活消費水準而言,可說是十分拮据。

老年年金計算公式:Winsa×1.55%×Yins(「平均月投保薪資」=Winsa、「投保年資」= Yins),換言之,退休後老年年金金額多寡,涉及「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二個變數,且與其成正比。

連續性展延退休,得同步累積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直至勞工屆滿退休時,前述二個變數都增加,而依據老年年金計算公式:Winsa×1.55%×Yins,其老年年金隨展延勞保之「投保年資」或「平均月投保薪資」增加而提高金額。

二、避開回聘易產生的缺失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條文未修訂前,多數企業也曾採行「退休後再回聘」,以應生產或業務上需要。企業採「退休後再回聘」,亦經由勞雇協商,只是強制退休條文修訂前,企業皆要求勞工強制退休後(休息一個月)請領老年年金及辦理退(勞)保後,再按照之前協商(工資打5折居多、出勤採工時彈性等)。

當企業採用「退休後再回聘」,是站在企業方考量。但,勞工已經依法辦理退出勞保後,且請領老年年金,即使回聘後,已不具繼續勞保條件,此後企業不再負擔勞工勞保費。

換言之,企業採「退休後再回聘」,就展延勞工保險之權益,無疑使勞工未受保護。

三、持續或中斷6%退休金提繳

新制退休金(指雇主按月提繳勞工的薪資6%為勞工累積退休金之制度),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勞工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但,其提繳年資重新計算。

勞工面臨強制退休前,不論「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此時雇主再僱用勞工,仍應為其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存放於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帳戶」),此為新制退休金之好處,雇主提繳繳勞工退休金,對勞工而言,並無年齡上限之拘束。

四、再就業相關專業津貼給付、最低服務年限

勞工技術證照於前述二種情況若勞工仍在工作岡位,且仍然為企業所應用,則雇主仍每月發給該技術證照「專業津貼」。反之,雇主不使該證照時,得終止發給「專業津貼」。

另企業連帶技術術證照使用,可能再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者,勞工務必遵守該約定事項;但,若約定期限過長,務必應審慎考量。

延伸閱讀:【最新】113年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受理申請延長至年底,每位高齡員工最高補助25.8萬元

小結

勞工職場數十年實務,當期面臨強制退休的65歲時,除非其有強烈退休願望外,勞工可能面臨「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當然擇優而行。

前述二種不同抉擇,以「連續性展延退休」為優,使延退勞工依法享有更多權益。既然8月2日正式勞制退休之規定,企業有心留用持續借用勞工專業者,也應採行「連續性展延退休」,既可留人也留心。

(原文標題:面對強制退休協商時,連續性展延退休、退休後再回聘,應發現二者法規權益差異?)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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