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雇主注意「無薪假」不是想放就放,根據法律規定,雇主若實施「無薪休假」(即減班休息),應經由勞工同意,如違法則屬無效,勞工不僅得請求補發薪資,甚至還可「終止契約並且請求資遣費」。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雇主違法實施無薪休假(減班休息)的後果
近來因疫情的關係,部分行業的經營受到衝擊,雇主在營收衰退、入不敷出之下,不得不考慮請勞工共體時艱,實施無薪休假(現稱減班休息),與資方共同度過難關。但是,無薪休假是雇主可以任意實施的嗎?如果雇主未合法實施無薪休假,會面臨什麼後果呢?
法院判決及主管機關函釋都表示,無薪休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雇主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主管機關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9號判決、勞委會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0980070071號函釋參照)。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只用公告方式實施無薪假,法律上應屬無效,因此扣減勞工工資,就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工得請求雇主補發薪資差額。
且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雇主違法實施無薪假,短發勞工薪資者,勞工就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並進而依法請求資遣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7號判決參照)。
勞動部2020年7月新修正頒布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其中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也是強調實施無薪休假應經勞工同意,且月薪制勞工即使休無薪假,薪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否則雇主可能受勞工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所以建議事業單位如有實施無薪休假的必要,應詳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的「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經協商後取得勞工書面同意再實施,以免不慎違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