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HR秒變即戰力的關鍵:練好勞工法規基本功|觀點

新一代的HR不好當,勞動法規不斷的推陳出新,此外也會面對事業單位過往所累積的「前朝舊事」,日前即傳出知名連鎖平台因陳年的契約而導致的勞務糾紛、鬧上新聞版面引發關注。勞資專家提醒:新進HR務必善盡責任,熟悉勞工法規幾乎已成入行的基本功,務必仔細修習,增加自己的職涯資本。

文/許朝茂

虎年尾某書商平台的「清潔工阿姨」勞務事件,該書商平台疏忽之下混淆承攬與僱傭關係,使得終止約20年清潔人員勞動權益受損。基於同情小蝦米,評論此不公平勞務關係,引起多達5位數瀏覽人關注,甚至包括一些法律人在內。

此次風波,台北市勞檢單位隨之前往實施勞檢,據報載發現3項違規:無勞工名卡、缺少工資明細項目及未給勞工特別休假,將待該公司陳述意見後再處理。

若以本次勞檢為例,若新進HR人員如能備置前二項,則無非與未善盡責任脫鉤;然特別休假屬於公司上層主管之政策,實非HR人員之罪也。

因此可以說:這次事件其實是新進HR人員立大功良好機會,輕鬆讓它溜走,豈不大大可惜!

勞動契約變動型態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報酬從屬性,其三者定義。

「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列舉判斷從屬性之參考:

  1. 任一項目如勾選為「符合」,代表該項目有從屬性特徵,但程度之高低,仍須視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情形判斷。
  2. 整體檢核結果,符合項目越多者,越可合理推論趨近於勞動契約。

  • 《勞動基準法》第七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教育程度、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 《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新進HR人員基本功,專業完整架構

勞雇二方權利與義務因承攬、僱傭關係而不同;但上述關係源自HR人員與勞工提供者關係之確認,「事慎於始」,HR人員可是關鍵人物,宜慎之:

一、釐清勞動契約內涵

勞務提供大約分為承攬及僱傭方式為之,勞動契約依據指派勞工工作屬性,依法簽訂而非依雇主意思。採取承攬,雇主考量其業務需要,特別是非短期性質勞務,適合承攬情況空間甚小,尤其面對個別勞工。

新進HR人員面對勞務提供無力自主決定然其主管應依「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人格從屬性、組織從屬性、報酬從屬性,且預先確認「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列舉判斷從屬性之參考指標,具體將企業要求勞務連帶項目與勞務從屬性之項目加以對照,自然能分辨何者適合。

承攬適合部分定期專案,期間企業很難不針對其過程加以置啄,因企業對於勞工與勞務勢必伸手入其過程的作業程序、勞務規格或品質、作業進度、甚至勞務提供期間之約束等,與之很難不有所糾葛或干預。

因此,企業很難與個人勞務提供私下約定,勞務提供攸關企業聲譽及形象,經由承攬管道根本不符合經營之道。

二、勞工名卡、工資清冊、服務證明書

勞工報到且投保後,應依企業勞工名卡格式(請參考主管機關勞工名卡範本),填寫其個資列入企業核心人力,勞工名卡列為企業人力資源及勞保人數統計,乃企業基本檔案不得缺少。

企業依勞工名卡之人力轉成記載勞工專長、考績、升遷儲備等功能作業系統,並運用在人力資源調配、招募、訓練及培育,它是人力資源相關系統之源頭。

一般工資清冊分為工資加項及工資減項,工資加項企業可自行訂之;然工資減項應依法規項目,請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詳列各項目,不逾越而違規。工資清冊格式(請參考主管機關擬訂範本)再參照企業工資科目,加以增減項目;但不宜更改其架構。

服務證明書應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服務證明書格式(請參考主管機關擬訂範本),它最容易與「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混淆。

所謂「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即是服務證明書的「備註欄位」加上終止契約的依據;更出乎意外的事:以為「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影響企業扣稅等副作用,加深新進HR人員主動拒絕或執行雇主無知指示而拒絕離職勞工請求。

三、出勤紀錄表範本、結清工資

勞工出勤紀錄相關連結許多活動:上下班及加班紀錄、對照請假、提供勞務、出勤之優劣等,主管機關出勤紀錄表範本並不科學,企業應將出勤建立系統,經由刷卡機、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所為之紀錄,同步與時間管理指標建立及變更。

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換言之,勞雇雙方終止契約不論勞工自請離職或企業資遣勞工,依法必須結清工資。

然,企業或HR人員僅先計算結清工資並要求勞工留下匯款帳戶,且告知需等候至發薪日始匯款,主管機關解釋令雖同意此作法;但,事實上有違「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四、資遣通報

HR人員知道企業主動資遣勞工時,應向勞工做資遣預告及資遣費計算,也不忘勞工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無須預告;但卻疏忽資遣通報,而遭受罰鍰,雖非新進人員之罪;但顯示職前訓練或職務交接時,未特別做此交代。

依立法目的與原則,資遣通報規定放在《就業服務法》;不過,資遣預告規定,卻對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勞工資遣,無須預告。此例外使得新進HR人員容易讓資遣與資遣通報之中斷連結,何來記得不須預告還要資遣通報?

小結

新進HR人員業務都具有基本作業及措施,幾乎與勞工法規關係密切,且關係勞工權益。

任何勞工、任何時候,勞工遭遇勞工法規疑問,勢必HR人員加以協助解決或解釋,由新進HR人員在過程中須步步為營,做好蹲馬步功夫,為自己積累實務也同步提供優質之勞工服務。

(原文標題:新進HR人員立足的起點,得練好勞工法規基本功)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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