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子化」與年輕夫妻的雙薪家庭結構兩方夾擊下,職場的年輕爸媽們需要更多的育嬰福利來協助,或許與時俱進的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是相關的配套措施,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改革方向?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搶救可憐之「少子化」(政策)
「少子化」政策空轉多少年,大道理很多;短期有利年輕媽媽育嬰措施,你可見過?
國發會預估台灣總人口110年下降,「少子化」往後逐年日趨明顯,至2070年出生嬰兒僅僅8萬,屆時台灣真的變成小而美的地方?
台大薛先生日前,呼籲改善短期「少子化」之利器,建議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高至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勇於育嬰者,可獲得補助、豈有反對之理?
育嬰留職停薪與「少子化」密不可分;對勇於挑戰「少子化」媽媽,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更是溫馨且應務實支持。
《性別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配偶就業中等3個條件,得申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勞工因生養子女,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缺少下列觀點令人支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調整:
「少子化」之下,勇於生育嬰兒之上班族媽媽理當於嬰兒問世,其因負擔嬰兒生養,其家計負擔油然提高,與失業給付不可同日而語(後者影響僅6個月)。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98年定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標準,早已無法適應今日嬰兒媽媽養育之負擔;學者提出提高其育嬰留職停薪給付之呼籲,真讓媽媽有感。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惟《就業保險法》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換言之,勞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除非其就業保險年資合計已超過1年,不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法申領其津貼。
既然勞工育嬰留職停薪,其應領有其津貼,方能安心養育嬰兒責任,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貼近生養嬰兒之必要已毋庸置疑。
在此建議,就業保險年資(指勞工工作年資)僅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者,依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之津貼;然其就業保險年資已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者,其津貼提高至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二者皆大歡喜;但二者差異其津貼各有所不同。
「少子化」人口銳減威脅有賴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普及,間接促使人口減少趨緩。此時推出提高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再恰當不過,現今它也是人口銳減之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