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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法律小教室】關於智慧財產權-案主可以二次使用我的作品嗎?

如接案方需要完成並提供給發案方之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其內容有可能使用到第三人創作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電腦程式,或商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發案方為了避免自己將來惹禍上身,通常會透過契約約定,要求接案方需保證該等內容的來源,具有正當合法權源。

文/104集團法務長蘇宏文律師

智慧財產權約款

智慧財產權約款原則上已經是契約的標準配備條款,凡涉入到與硬體或軟體商品相關的開發、授權、合作等契約,皆會看到它的蹤影。

就外包契約來說,如接案方需要完成並提供給發案方之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其內容有可能使用到第三人創作的文章、圖片、照片、影片、電腦程式,或商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發案方為了避免自己將來惹禍上身,通常會透過契約約定,要求接案方需保證該等內容的來源,具有正當合法權源,例如事前已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或授權,確保發案方使用發案標的時,不需擔憂下一刻是否會收到真正智慧財產權人找上門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另一方面,則是接案方所開發或創作完成之發案標的,其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應歸屬於何方享有的問題。站在出錢就是大爺的發案方而言,其會理所當然的主張於外包契約中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發案方所享有。但是否一定如此約定?也需要接案方點頭同意才行,說不定接案方也有不同意見,例如主張該智慧財產權應為雙方所共有,又或是在何種情形下,接案方仍得繼續使用於其他委外專案等。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日後各執一詞,夜長夢多,還是以約定明確為宜。

智慧財產權與二次使用

契約條款範例

甲方(接案方)保證其所開發或創作之「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為其獨立所完成,如有其他非其獨立開發或創作部分,甲方亦保證已事前取得合法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再授權,並無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乙方(發案方)因使用「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致生他人對乙方提起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民刑事訴訟,或向行政機關提出檢舉,甲方應主動出面處理,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或再授權,使乙方得以合法繼續使用「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但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如乙方或乙方代表人或乙方受僱人因前開訴訟或行政檢舉,致需支付損害賠償金、和解金、罰鍰、罰金、律師費等金額,或受有其他損害,甲方應負責全額賠償或補償乙方或其代表人、受僱人。

甲方(接案方)所開發或創作之「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無論是否符合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申請或註冊要件,其所有相關之權利或利益,均歸屬於乙方(發案方)所享有。除非徵得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為自己或其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發案標的」(約定標的物)。如乙方就前述各該權利有於國內外註冊或登記之必要,甲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乙方於相關文書上簽名、用印,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必要文件。

小結

國人對於締約一事往往過於輕忽,契約內容常是三言兩語,疏略帶過。反觀歐美業者,落落長的契約內容常令人看得眼花撩亂,光是智慧財產權約款一條,恐就佔了相當篇幅,足見其重視的程度。智慧財產權約款訂定的詳盡與否,攸關發案方能否取得真正權利人的地位,以及將來是否會無端遭到他人主張其侵害智慧財產權,遭致無法繼續使用的窘境。誠如前文所說,締約本就是一種先小人後君子的一種議約過程,所以,雙方還是坐下來好好商議本條該如何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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