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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18315次觀看

雇主面試時要求應徵者提供勞保投保明細,應徵者可以拒絕嗎?|法律小教室

文/蘇宏文律師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公司法務長

案例

小芳大學畢業進入職場工作一晃已經五年,其間換了二份工作,最近想嘗試新的挑戰,轉換跑道挑戰高薪業務工作。投遞履歷後,有一家企業人資來電連絡安排面試,但要求面試當天攜帶個人勞保投保明細表。小芳覺得有點奇怪,電話中請教該位人資,我應徵業務工作為何需要提供勞保投保明細表?人資只說為核對妳前面工作的投保薪資避免核薪時膨風的需要。小芳實在想不通,這和我應徵業務工作適不適合有何關係?我需要提供嗎?

法律解析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2、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什麼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於徵才面試時若要求應徵者提供與上述有關的資訊,是否全然不行?

答案是不一定,雇主可以要求應徵者提供「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只是雇主必須符合《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2項規定:「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觀之該條項立法理由謂:「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例如為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該等目的並須與應徵者所應徵職務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且未與其他目的做不當連結使用,在此前提下,雇主始可蒐集。

換言之,雇主蒐集該資訊之目的,是否為應徵者應徵該職務所必需,雇主需要證明其要求應徵者提供隱私資料的手段與理解應徵者適任與否之目的間必須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性。

雇主面試時,要求應徵者提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因該表僅是記載歷年所有雇主即投保單位名稱、加保生效日期、退保日期、以及投保薪資等明細資料,此與應徵者所應徵職務的資格與條件,若無正當合理的關聯性,或雇主無法清楚說明為何要應徵者提供該明細資料的其他法律依據,應徵者可以表明拒絕提供,雇主不宜硬性要求應徵者必須提供。

小編劃重點

●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如雇主要求求職者需提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則需舉出符合用以判斷應徵職務的應用方式,才有合理正當性。
● 雇主如無法清楚說明,應徵者可以表明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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