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適用於勞基法的勞工若發生職業災害而不幸死亡時,死亡勞工的家屬可依勞基法規定像雇主請求「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但這個補償也算是「勞工遺產」,可透過民法繼承請求嗎?律師說明:由於性質並非勞工生前擁有的財產,故不會直接轉為「遺產」。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職災「死亡補償」是亡故勞工的遺產嗎?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的時候,死亡勞工的家屬可以依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向勞工的雇主請求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但有問題在於,因為死亡補償是在勞工遭遇職災死亡後才可以向雇主請求的費用,是不是表示死亡補償也屬於這位勞工的「遺產」,而可以透過民法繼承的方式請求呢?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且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給與勞工之喪葬費應於死亡後三日內,死亡補償應於死亡後十五日內給付。」
依照上面規定可知,在勞工如果遭遇職業災害死亡時,藉由雇主擔任及時援助死亡勞工遺屬的角色,來維繫勞工遺屬的生存權,所以才令雇主要在勞工死亡後3日及15日內給付喪葬費用及死亡補償給死亡勞工的遺屬。
但是,職災死亡補償的性質是甚麼?如果是遺產的話,就遺產涉訟時原則上會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起訴、被訴(即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則如果假設遺屬中符合請求資格的人有數人,需要所有人都一同向雇主請求死亡補償嗎?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所規定的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原則上都是勞工遭遇職災死亡後,雇主才有給付義務的補償費用,性質上並不是勞工生前就擁有的財產,所以不會在勞工死後就直接轉變成「遺產」。也正因為不是勞工的遺產,就不會要求一定要所有繼承人一同列為原告一起向雇主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