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算什麼假別呢?天災假?公假?答案都不是,颱風假其實是當天然災害發生時,為避免勞工出勤有安全疑慮而提出的「安全措施」,因此放不放颱風假是由工作地(或居住地)縣市政府的公告決定,有關「颱風假」的二三事,讓專業律師來帶你一次了解。
文/蔡菘萍(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
夏秋之間為我國颱風來襲的季節,上週白鹿颱風才剛過境台灣,而有關颱風期間,勞工與雇主的權利義務如何行使,本次要來跟各位讀者說明這個問題!以下就颱風假幾個常見問題,來跟各位分析:
颱風假其實不是勞動法令上所稱的「假」,其法理基礎在於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及第266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颱風來臨期間,天氣劇變,導致勞工無法出勤,此事由無法歸責於勞工或雇主任一方,因此勞工免為提出勞務之義務,而雇主同樣也無須給付工資與勞工。
因此,颱風假其實不是假,而是民法上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勞工與雇主均免為對待給付的情況。
不過,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條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主管機關仍舊建議颱風假當日雇主不要扣發勞工資薪,且如勞工確有出勤,除提供必要之協助外,也建議加給勞工工資。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條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假設勞工確實因為颱風因素無法出勤或有遲到狀況,雇主也不得認定勞工有曠職、遲到或者要求請假,且除非勞工同意,否則也不能要求勞工補班。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勞工認為颱風天出勤有危險,可以主張所謂「退避權」而拒絕出勤。
另外附帶一提,假設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或上班途中發生事故,雇主可能須負擔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因此,颱風期間還是建議雇主不要要求勞工出勤,以避免勞工如因此發生事故,後續有龐大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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