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班」需要勞工點頭同意嗎?11點加班應注意事項
文:勞資關係協進會
原文標題:勞工「加班」雇主應注意之重點整理
在現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下,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事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需求,則更是如此喔!所以,今天提一些有關「加班」的重點,分享給大家吧。
- 加班勞資並非雙方同意即可,按勞基法第32條之規範,若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縱使勞工同意加班,亦屬於程序違法;此外,勞資會議若未對此權利予以期間限制,則雇主之加班權即無適用期限。
- 當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後,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
- 前揭同意,並非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雇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 不過,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拒絕加班,此時雇主如果強迫加班,即有違法之虞。
- 所謂加班,即勞工於「正常工時」外繼續提供勞務,類型共有「延長工時」(勞基法24條1項)、「休息日出勤」(勞基法24條2項)、「休假日出勤」(勞基法37、38條)與例假日出勤(勞基法40條),各自都有不同給付費率喔!建議於薪資單中,應分立紀錄為宜。
- 加班係屬於「雇主發動」,故原則上「自主加班」應該是不被接受的;但先決條件是雇主有建構並落實「加班申請制」與「異常滯留確認機制」。
- 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為了減少行政成本,而將加班費直接內含於工資,尚非不可,但仍應清楚約定本薪、加班費與加班時數,以資推算(實務操作請務必注意,以免違法)。
- 加班換補休,應由勞資雙方合意才可以進行,所謂合意,包含同意補休及補休日的選擇,倘雇主不同意勞工選擇之補休期日,則仍不得補休。
- 補休期限,以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為限,並非無限延長;倘逾期未休畢,則按先進先出的模式結清補休時數。
- 46小時以內的加班費,屬於免稅項目;不過,如果公司是以定額給付加班費(如第【7】點),則沒有免稅額度。
- 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故會連帶影響資遣費、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因此還是不要太過度使勞工加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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