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果月中到/離職,薪水和勞健保該怎麼算?俗稱的「破月、不足月、大小月」又是什麼?若員工月中到職又旋即離職,公司還需要計繳該月的保費嗎?此外除了薪水計算要注意,勞健保退保、轉出的時間點也是重點。為避免重複扣收、更清楚了解健保費、勞保費計算原則,《104職場力》小編為您整理相關資訊。
文/《104職場力》小編
公司的員工在月中到/離職,該月的薪水該如何計算,是否會依據大小月而有所差異?常聽前輩分享的「破月、不足月、大小月」又是各指哪種情境?薪水算法有不同嗎?
「破月」指不足一個月的薪資計算方式(或稱為:「未足月」薪資),因為一年當中會因足月的日數有31日、30日的「大小月」之分(2月則有28、29日)。當公司的新進同仁到職時,如果是在「月中」,因實際該月的工作日數會不滿一個月,人資部門須按比例結算其薪資,因此會發生「破月薪資」的計算狀況。
依此狀況,也會發生在當公司同仁決定「月中離職」時,也會有需要按比例結清該月薪資的狀況。
在「大月」(31日)到/離職,跟「小月」(30日)到/離職的薪資算法都一樣嗎?
因此,員工的到/離職「未足月」薪資,統一都是先除以30日計算一日工資,再依該工資換算當月的工作天數,獲得總額薪資(即:(月薪總額/30日)× 當月在職工作天數)。
★ 特別注意:如遇2月份,由於2月僅28天(閏年為29天),因此要在總額外另加上1日或2日(當該年2月為29日時)的工資計算,較能避免爭議。
建議雇主面對「未足月」、「破月」的狀況,薪資以依員工在職天數計算的「加項計算」,會比使用依扣除不在職天數的「扣除法」能避免少給薪資的爭議,否則若因計算方式不同而引發勞資糾紛,甚至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恐還會挨罰2-100萬、得不償失。
如以一位月薪3萬元的員工為例:
前述所言的「加項計算」和「扣除法」的差異,也一併試算給雇主、HR們參考,以「約定於2023年7月15日離職,7月份在職天數共為15天的員工」為例,兩者間的差距會達1,000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因此,健保費的計算是以「月」為單位計算,勞工不論什麼時候到職皆以整個月計算健保費。
進一步為了明確計收單位、減少重複扣收保費的情形,106年健保署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採行「當月最末日在保單位計費」之計收原則,也就是以該勞工當月「最後一天」的投保單位來計收保費。
相關計費原則:
延伸閱讀:【2023年最新】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保費負擔金額表、計算公式一次看|職場新訊
由於健保性質是「以月計算」且期間不能中斷,因此即便員工離職,待業期間仍然應該投保,因此若碰上該員工是「破月」(未足月)狀態離職,該如何計算保費,以及轉出單如果遲給,可以嗎?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因此雇主應於員工離職當天算起3天,將健保轉出單填寫完成,並送至健保署辦理退保。
如員工並非在月底最後一天離職(即月中離職、破月離質、未足月離職),則雇主不須繳納當月的健保費,會由員工的下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投保(或區公所、職業工會、新公司等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公佈「保費計收原則」在健保服務當中的「保費計算與繳納」中,為解釋保費計收原則以及試算,設有「實例說明Q&A專區」,您可上去查找,或是參考以下我們為您收錄的問答檔案,以及相關案例:
Q1:甲君105年9月1日在A公司上班,並於106年12月仍持續在職,則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1:甲君106年12月仍持續於A公司上班,故甲君106年12月保險費應於A公司繳納。 |
Q2:甲君106年12月13日在A公司上班,並於同月20日離職,則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2:甲君106年12月最末日未在A公司上班,故甲君106年12月保險費不需於A公司繳納。 |
Q3:甲君106年11月1日在A公司上班,106年12月31日離職,則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3:於當月最末日轉出者,由健保署核定107年1月1日轉出,故甲君106年12月保險費應於A公司繳納。 |
Q4:甲君106年12月1日在A公司上班,106年12月31日死亡退保,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4:辦理退保者(如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含當月最末日退保者),故甲君106年12月保險費無需於A公司繳納。 |
Q5:甲君106年12月1日在A公司上班,106年12月15日離職轉出。又於106年12月17日至B公司上班,106年12月25日離職轉出。106年12月30日受僱於C公司且持續在職。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5:甲君106年12月最末日未在A、B公司投保,甲君不需於A、B公司繳納保險費,而應於C公司繳納106年12月保險費。 |
Q6:甲君106年12月11日於A公司離職轉出,至戶籍地公所辦理106年12月12日加保,又於同月20日辦理停保,106年12月保險費如何繳納? |
A6:自106年12月20日後持續停保,故暫不計收106年12月份保險費。惟若出國未逾6個月,不符停保規定應註銷停保,則需補繳自106年12月起之保險費。 |
提醒您,只要員工「不是在當月底最後一天才離職」,於當天轉出健保,則公司原則上都不用扣繳當月的健保費(該月健保費都會由下個公司繳納)。
勞保為在職保險,而且「以天計算」,因此員工離職當天、雇主就應在當日辦理退保,並檢附離職證明文件、退保申請表到勞保局,最晚截止日為當天的24時。
若勞工到職日或離職日恰逢國定假日或夜間到職時,勞保局提供雇主多元方式加退保,如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網路申報,亦可於次一個上班日送交加保相關文件,保障員工加保及退休金權益並避免受罰。
延伸閱讀:員工到職遇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雇主可透過「網路加退保」輕鬆申報
勞工保險(勞保)的保費是以勞工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也就是在職天數計算。而不論月份大小,一個月皆以30日為計算標準。
因此,其計算公式為[30 − 加保日+1=該月保費計收日數],而30日加保或31日加保,保險費均計收1日;若加保日在2月則一樣以30日計算。
舉例而言:
如勞工在月中離職時,當月退保自該月1日計收至退保當日或當月底止。而不論大小月,於30日或31日退保時,其保險費同樣計收30日。
舉例而言:
如勞工為同月到職離職時,勞保加退保又該如何計算?其實也同樣以在職天數計算,自加保當日起計收至退保當日或當月底止。
舉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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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月中到職或離職的狀況,雇主應提繳的勞退計算方式: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