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當職災發生時,雇主可在一定條件下「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問題來了,受災的勞工,可以「主動」要求雇主給付這40個月的平均工資嗎?
文/勝綸法律事務所
原文標題:職災勞工可不可以要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
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可以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則,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雇主在一定條件之下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來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但有問題的是,受災勞工可以主動要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嗎?
依照上面規定可知,在勞工醫療中不能工作時,為了不讓受災勞工因為無法工作而頓失收入,所以令雇主以「原領工資」數額給付工資補償。
並且為了不要讓雇主的工資補償義務永無止境,在勞工醫療期間2年後,經專門醫院診斷認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時,「雇主」可以選擇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來免除繼續給付工資補償的義務。因此,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的是「未來」的工資補償責任。
則,「一次發給40個月平均工資」從文字上看來應該是雇主的權利,但勞工有權可以要求雇主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嗎?實務上主要有兩種見解:
綜上所述,勞工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向雇主請求一次發給40個月平均工資?
本文認為仍應限縮為雇主專屬權利較為適宜,因文義上規定「雇主」為發動主體,很難推論出是「勞工」的請求權。而且,就算勞工真的符合第59條第2款但書的情形,也只是雇主評估是否要發動這個權利的前提而已,應該不會直接改變發動主體為勞工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