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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2805次觀看

綁約違約金不得預扣,怎麼辦?

許朝茂顧問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若出自雇主需求,雇主需要受僱勞工取得技術證照 (或專業或特殊技術等),有利於業務運作或推展。易言之,勞工於契約期間,同意雇主使用其證照或相關技術。

但是,最低服務年限前終止契約,十分常見。若是勞工意思;恐勞工牽涉違約金。雇主處理違約金時,雖得依約要求;惟違約金來源先釐清,若係自勞工結清工資,則焉能不慎?

最低服務年限未履行支付違約金

終止契約有多種形態;但可分為二大類:自願性及非自願性。自願性契約終止,係勞工基於個人因素,其中包括簽有最低服務年限而自請離職,而此類離職,勢必涉及違約金。

檢視《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上述二項理由(或條件),均有雇主對勞工付出之費用負擔或補償,故勞方主動終止契約,違約金自然浮出檯面,勞工支付違約金不可免。

違約金與工資應分開處理

工資乃雇主與勞工存有之對價關係,換言之,勞工在契約有效期間提供體能及腦力之勞務,而雇主給付其報酬;主管機關特別保護勞工報酬: 1.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預扣勞工工資常因不熟悉作業程序或雇主簡化程序,致勞工常有誤解,作業上必須說明且二項不同款項應分開或先後處理為宜。實務上,二種建議的作法: (一)雇主結清工資時,依照工資清冊載明之工資明細,先給付勞工工資,再請離職勞工支付違約金,發給收據。上述二款項先後處理,會計(或出納)單位得在「勞工辦理離職手續作業程序表」核對蓋章。 (二)通知勞工辦理離職前一定期限,先支付違約金金額,發給收據。另勞工辦理離職手續,結清工資時,依照工資清冊載明之工資明細,給付勞工工資。違約金與結清工資間隔時間處理,不易混淆、誤解違規預扣。

小結

勞工未履行最低服務年限,依約需支付違約金,只是雇主切勿勞工急著離職,預扣其工資作為違約金,處理此事程序應謹慎為之。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與教育訓練講師 文化大學等推廣教育中心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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