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雇主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而不給付加班費?|法務長專欄

事業單位基於管理需要,可能會規定員工依實際狀況事前申請加班,那麼雇主能否因此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就不給付「加班費」了呢?No!勞工如確有延長工時事實,提醒雇主即有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不得任意依未申請加班為由而扣發延長工時工資。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本文續以勞動部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訴願決定內容為例,帶領讀者一窺常見個案的事實及認定理由,讀者不妨藉此機會,順道檢視自己的雇主是否也有相同情形發生。若有,建議提醒雇主立即改善,避免一旦遇有勞檢,事後遭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罰。

以勞動部民國112年2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110018662號訴願決定書為例(為便於閱讀,原文略有編修):

事實:

訴願人從事金屬製造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實施勞動條件檢查,發現訴願人所僱勞工黃君於111年4月8日、13日、19日、21日、22日及25日有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計9小時,惟訴願人未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公布訴願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自即日起改善。

理由:

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4月6日台勞動2字第09906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該法所列標準加給之。復查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日勞動2字第0960062674號函)。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場所或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

訴願人抗辯,依訴願人工作規則規定,加班採事前申請制,黃君於在職期間未提出任何加班申請,係下班後擅自滯留公司。

惟查,事業單位基於管理之需要規定由勞工依實際情形申請加班固無不可但勞工如確有延長工時之事實雇主即有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義務不得以勞工未完備加班申請程序為由而不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訴願人本於人事管理權責,對勞工黃君之出勤記錄及實際提供勞務之狀況,應有注意之義務,遇兩者有不一致之情形,應予即時更正。又訴願人自承黃君以臉部辨識刷卡記載上、下班時間,8時至17時上班,17時30分後始計延長工時;互核黃君於111年4月份之出勤紀錄,其於上述期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其薪資明細並無任何核給延長工時工資記載,且訴願人對於未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之事實亦不否認。訴願人所訴,尚不足採。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以勞工未申請加班為由未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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