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系列 - 雇主須注意勞檢後勞檢機關的「書面通知」|法務長專欄

勞動檢查後,如果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而行政救濟最初也就是從這封公函開始。雇主收悉後於指定期限內改善,如有不服,可依法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原文標題:勞動檢查系列-雇主須注意勞動檢查機關於勞檢後所發出的書面通知

勞動檢查後,如果勞檢機關認定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雇主將於10日內收到來自勞檢機關的公函,而行政救濟最初也就是從這封公函開始。

依照勞動檢查法第25條規定:「(第1項)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10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第2項)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7日以上。」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法第25條第2項所稱檢查結果,指勞動檢查機構向事業單位所發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之檢查結果通知書。」

勞檢機關公函主旨會清楚載明:「檢送貴事業單位(公司名稱)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一份,請在指定期限內改善,並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請查照。」

雇主收悉後,應為之動作是:

1.無論服氣與否,仍依公函所指違規事項於指定期限內改善,並將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於顯明而易見處所公告七日以上。何謂顯明而易見處所?

依照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事業單位依本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公告檢查結果,以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以勞動檢查機構所發檢查結果通知書之全部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左列場所之一: (一) 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 (二) 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 (三) 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二、以違反規定單項內容公告者,應公告於違反規定之機具、設備或場所。」,雇主切莫取巧將之隱匿、遮避或視而不見,以免真正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之部分尚未受到裁罰,即先吃上另一張罰單,實在划不來,依照勞動檢查法第36條第1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一、事業單位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者。」

2.雇主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所載違規事項如有不服,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檢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訴願;亦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於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勞檢機關提出異議;或訴願、異議同時併提,依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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