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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7239次觀看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為其辦理勞、就保,新法5/1上路、擴大納保對象|職場新訊

年關將至,轉職潮來臨,許多勞工選擇此刻轉換跑道、另謀他職。《104職場力》提醒企業、事業單位與人資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5月1日起施行,擴大加保對象,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使職災保障制度更為完善。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就保,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是攸關勞工權益的重要社會保險制度,提供勞工工作期間遭遇保險事故時的經濟支援,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1]規定,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事業單位,應由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僱用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亦得成立投保單位,為勞工辦理加保。雇主不能因勞工另有從事其他工作或已參加勞工保險,就不為其辦理加保。

因此從反面來看,未滿5人的事業單位並非為強制納保對象,僅就《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2]準用下,事業單成立投保單位自願辦理加保。

當然衍伸出「如果一企業原已成立投保單位,爾後員工人數因各種因素減少未滿5人,得否撤銷投保單位?或者為員工退保?」或者「企業員工人數不斷在5人上下浮動,究竟該如何遵循?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又自願成立投保單位之事業單位,無論員工數縮減或增加,若有聘請新進員工應為其加保。如此避免勞資爭議,也不讓雇主因人數變動而為保險煩惱。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3]規定,事業單位不論僱用勞工人數多寡,皆應為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只要是我國籍的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為勞工投保。就保法並未如勞保條例區分事業單位之員工數,也就沒有前段之問題。

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便會影響「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4],不可不慎。

倘若事業單位或雇主之投保單位違反《就業保險法》而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使勞工因此受損失,其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就業保險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2021年7月更發生1萬元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有不少勞工被排除在外,許多爭議都是因雇主並未依照投保規定所致。發放對象審核為2021年4月30日已參加就業保險,惟雇主用「當日加退保」之方式替員工申報勞保、就保,致當天未上班者被判定不符合資格。勞動部提醒針對每周排班或固定時數之工時勞工,雇主仍應該要投保整月份之勞保、就保。

同時,勞動部特別提醒,勞工因工作所獲的報酬,只要是《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範疇,公司就應該依規定列入申報勞工月投保薪資。雇主如有違反強制加保規定,或不實申報投保薪資的情形,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且雇主須賠償勞工的保險給付損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月1日施行,擴大納保對象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範業已前述,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參加勞保,而未滿5人企業法令則並無強制。僅就「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勞退)」及「健康保險(健保)」為強制成立投保。

這產生許多小型公司僅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提撥「勞退」及「健保」,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即無法請領相關職災給付,此時雇主更需自行負擔全額責任。

2021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透過職業災害保障規範的整合,讓勞工獲得最完整的保護。以制定專法之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

一、擴大加保對象

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推估新增4人以下事業單位33 萬受僱勞工納入保障體系。

受僱事業單位勞工自到職日就有保險保障,如果發生職災,萬一雇主沒加保,仍有給付保障。另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二、提升給付保障

除了將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新臺幣72,800元[5],下限提高至基本工資外,並充實各項給付權益。如擴大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前2個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100%,之後發給70%[6]、增列部分失能年金[7]、以及年金改按投保薪資比率發給,不按年資計等。

提供勞工一個安心、安穩及安全的勞動環境,並落實勞工保障。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一、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三、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四、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3] 勞工保險條例第7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4] 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5]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第3項:「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I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II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7]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2項:「前項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一、完全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二、嚴重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三、部分失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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