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新創公司都會推行「免打卡」的彈性上下班制度,特別近年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直接改採「WFH、遠端居家辦公」模式,甚至會直接取消出勤紀錄了。特別提醒:勞基法規定登載出勤紀錄的義務是在雇主而非勞工,即便公司推行彈性制度,仍應詳實登載,否則難以計算勞工的工資、加班費、預防勞工過勞的加班時數認定等等,如未依法備置,恐遭罰9萬至45萬元罰鍰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有些事業單位常標榜工時彈性、「上下班免打卡」做為企業的特殊福利;近幾年在疫情衝擊下,許多企業啟動「WFH」(居家遠端辦公)模式,因此更直接取消出勤紀錄;甚至有些小型、微型企業,因勞工人數不多、平時工作都採即時任務分配,根本沒有建置出勤紀錄的管理系統,這些都有可能因「缺少出勤紀錄」而導致自己違反勞基法規定。
新北市勞檢處統計資料,事業單位因「未置備或未詳實記載勞工出勤紀錄」而遭裁罰,案件量均高居歷年前三名。特別提醒雇主,詳實紀錄出勤紀錄的責任是在企業而非員工,當勞雇雙方對於工時、工資及休假認定發生爭議,出勤紀錄是這是最重要的核算依據,因此勞基法課予雇主記錄勞工出退勤時間的法定義務,也是各地勞政機關勞動檢查的重點項目之一。
勞動部為了促進勞動概念的深化,持續創作編製適合不同階段國人所需要之勞動教育教材。而考量國內企業規模仍多數為中小企業,確實有必要提升小規模企業雇主或負責人勞動法遵意識,勞動部2023年完成編製五冊一套的《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將艱澀的勞動法令轉化為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圖說,增進建構雇主正確勞動法概念。
《104職場力》小編特別精選有關「上下班打卡」、「超時工作」、「員工下班逗留辦公室」、「加班是否可限制只換補休」等企業人資在實務中常碰到的問題,讓每位雇主都能熟悉法規,落實法令規定、避免立意良善、反而誤觸法規唷!
阿奇是一間報關行的老闆,由於員工常在外出勤。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阿奇為了體諒員工,所以採取工時彈性自主管理,只要工作有完成就好,不強制上下班時間員工一定要打卡。
NG!沒有每天記錄員工出缺勤,可能已經觸法:
特別提醒您:記錄出缺勤不一定要使用「打卡」的方式,但如果雇主未留存 5 年內的出勤紀錄、或沒有每天記錄員工的上下班時間至分鐘為止,這樣已經違反上述勞基法規範,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9至45萬或2至100萬元的罰緩,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不可不慎!
出勤紀錄牽涉許多勞動與法令權益面相,為相當重要記錄文件:
出勤紀錄的用途 | 記錄出勤紀錄的注意事項 |
員工工作時間的證明文件 | 員工出勤日 上下班時間清楚載明「幾點幾分」 |
員工加班費及休假的計算基礎 | 員工請休假日 明確寫出「假別」 |
職業災害認定依據 | 若員工曠職 明確標示「曠職」 |
因應不同的工作型態,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出勤紀錄的形式,只要可以長期保存供調閱都可以。雇主可以參考下列作法:
延伸閱讀:刷臉、按指紋打卡上班,雇主別輕忽個資議題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而員工(包含兼職計時人員、離職員工)有權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的影本。
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因此勞動部也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延伸閱讀:上班忘打卡怎麼辦,老闆可因此扣我薪水嗎?委請同事代為打卡違法嗎?|法律小教室
阿力是一間咖啡廳的老闆,因為連假期間客人較多,他要求員工每天上班 13 小時,連假過後再補休。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阿力認為這樣單週的總工作時間仍維持40 小時不變,因此不用額外支付員工加班費。
NG!未符合特定條件而任意延長工時,可能已經觸法:
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
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2項規定,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必須經過工會(無工會時,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延長。
如果沒有符合特定條件,且經過工會(無工會時,經勞資會議)的同意實施彈性工作時間,雇主不可任意延長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且如果讓員工連同加班工作超過 12 小時,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另外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1條,特定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雇主經工會同意(無工會時,經勞資會議),可以將正常工作時間彈性分配。
但必須注意下列限制:
正常工時規範 | 1日工時上限 | 休息日及例假 | |
2週 彈性工時 | 每日最多10小時 1週最多48小時 2週最多80小時 | 12小時 | 每7天至少1例假 每14天至少2例2休 |
4週 彈性工時 | 每日最多10小時 4週最多160小時 | 12小時 | 每14天至少2例假 每28天至少4例4休 |
8週 彈性工時 | 每日最多8小時 1週最多48小時 8週最多320小時 | 12小時 | 每7天至少1例假 每56天至少8例8休 |
如欲了解現行適用彈性工時之行業,查詢自己使否符合適用的條件,請參閱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專區「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
延伸閱讀:【加班問題】-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直接要求勞工加班嗎?|法務長專欄
小恩經營一間APP公司,他發現某員工在約定下班時間後都會待在辦公室,但小恩也沒有多加理會。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員工之後主張依照打卡紀錄,他每天工作12小時,公司應該給付加班費,但小恩拒絕給加班費。
NG!依法出勤紀錄之時間,原則就是員工實際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除非雇主可以提出其他證明,否則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報備或申請就自行加班,雇主可能還是要支付加班費。如有違反,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如為避免爭議,雇主應當確認員工加班原因,並使員工說明原因。
延伸閱讀:【加班問題】-加班未經事前核准而私自逗留者,視為處理私人事務?|法務長專欄
阿爆是一間熱炒店的老闆,因為員工常需要加班到很晚才能回家,所以他規定員工加班一律以補休處理,不得請領加班費,這樣一方面可以讓員工多休息,另一方面也可以省下加班費。
勞動部《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精選問題
NG!限制員工加班只能換「補休」已經違法:
如果雇主使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原則上就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除非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因此如雇主片面限制勞工加班一律只能選擇「補休」,違反上述規定時,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 2-100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因此補休的選擇權依規定在勞工,雇主不可主動、片面要求勞工只得選擇補休、不給加班費。雇主在規劃補休制度時可以參考下列2個步驟:
特別注意:
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應在「加班事實」後才會發生。
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
申報加班正確SOP:
員工加班 → 每月提供加班記錄確認 → 申請加班費 (A) or 申請補休 (B)
(A) → 給付加班費
(B) → 進行補休 → 如補休到期 → 給付加班費
延伸閱讀:雇主可要求「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且期限內沒休完視同放棄嗎?|法律小教室
勞動部編撰之《從徵才到解僱都不NG的新手雇主指南》及線上學習課程皆可至「全民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瀏覽與下載使用。正確的勞動觀念需要你我一同持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