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註冊會員時,是不是都有一大規約要你同意,通常還沒看完就按下同意,了解它的用意為何嗎?個資法規範,蒐集個人資料時負有告知義務,讓個資當事人能夠清楚掌控自己的個資流向,那麼網站註冊時或投遞履歷時,實務上即透過事先告知徵得你的同意。
文/蘇宏文律師(一零四資訊科技(股)法務長)
讀者若是到104人力銀行登錄成為會員,或是到徵才企業官網投遞履歷應徵職務,又或者是到徵才企業進行面試,讀者應有機會事先閱讀到網站上網頁或紙本書面所揭示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為何企業要這麼做?
因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註: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條規定者,依照個資法第48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觀之本條立法理由,可得知立法者是要透過告知義務的規範,讓個資當事人能夠清楚掌控自己的個資流向,「個人資料之蒐集,事涉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為使當事人明知其個人資料被何人蒐集及其資料類別、蒐集目的等,爰於第一項規定蒐集時應告知當事人之事項,俾使當事人能知悉其個人資料被他人蒐集之情形。」
實務上,其具體展現方式,以104人力銀行為例,於會員規約第1條即開宗明義載明,本網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以下告知事項:
(一)蒐集目的:人力仲介管理、會員服務與管理。
(二)個人資料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三)個人資料利用期間:本網站將持續提供服務至您提出停止利用或本網站終止提供服務之日止。
(四)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本網站及利用本網站服務之會員及求才廠商。
(五)個人資料利用地區:利用對象所在地區。
(六)個人資料利用方法:網際網路、電子郵件、簡訊、書面及傳真。
(七)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於本網站自行處理修改密碼、隱私及帳戶設定、修改基本資料,以及編輯或刪除分享之內容。當事人亦得於非假日時間與本網站求職客服專員連絡,週一至週五AM9:00~PM7:00請洽02-2912-6104 轉分機2,或透過線上104意見反應留言。
(八)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本網站係一提供求職及職涯社群服務之網站,當事人若不加入成為本網站會員或不提供完整個人資料,本網站將無法適時或完整提供當事人相關之服務。如此,將會影響當事人之就業機會且不利當事人創造自己之品牌力與得到職場前輩職涯諮詢或瀏覽其他會員分享內容與加入員工社群、企業儲備人才庫之機會。
另為了兼顧實際,本條第2項亦規定得免告知的6款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因此,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除非符合本條第2項所列6款例外情形,否則皆應善盡法定告知義務。讀者未來若有機會再次閱讀到其他網站網頁或紙本書面載明告知事項,若你同意即表示你的個人資料將被他人蒐集了。
關於【個資法】更多討論,請您務必留心:
- 個資法系列-哪些個資受到保護?|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法人(公司)資料是否受到本法保護?|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社交禮儀上互換名片有無本法適用?|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員工離職時要求雇主刪除其個人資料可以嗎?|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企業公布欄張貼含員工姓名的業績英雄榜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誰」適用個資法?|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公司製作員工通訊錄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請問哪些行為受到本法規範呢?|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個資蒐集前要記得履行告知義務|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公司於員工入口網站開闢本月壽星專區有無問題?|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如何合法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法務長專欄
- 個資法系列-往生者的個資是否受到本法保護?|法務長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