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面試的法律責任,如果求職者不誠實作答、偽造工作經歷或過去薪資,會有法律責任嗎?若面試官追問應試者過往的勞資糾紛、打探個資情報會吃上官司嗎?這些關於面試上的法律問題,就讓專業律師為您說分明吧!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報到及離職不能虛偽意思表達?
離職與面試,說謊會違法嗎?
近期某網頁公布「上班族離職與企業留才調查」,結果發現高達73%上班族:並「不會」誠實向雇主或主管,說出真正離職的理由。
志願性離職依法只要預告,已算是盡到告知義務,無關離職理由;但報到時,可能要老實跟雇主或主管回答他們所問之問題,沒有理由不誠實;否然可能有違法之嫌?
為什麼二者間存在差異?因勞工離職已無關雇主或主管,何必再為難勞工說實話?但勞工報到與進用,雇主有權利知曉其工作相關訊息,非與就業所需者除外。
勞動契約或就業歧視約束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下列情形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可見簽訂勞動契約時或面試期間,勞資雙方各有約束。至於勞工離職之際,更不得洩露雇主技術上或營業上祕密,不能向外界明說或洩露。
面試時,可問及不可問之問題
勞工前往面試徵選的公司,若舉行面對面的僱用甄試,勞工在前份工作的問題,問與答均要謹慎;否則,可能會因違規而遭公司解雇:
(一)勞工不能隱藏的訊息
勞工隱瞞過去的工作薪(工)資、經驗或學經歷等,導致雇主誤信而受損害者;至少下列數項將損及雇主利益,包括:
- 薪資:薪(工)資是勞動條件首屈一指的條件,不論勞雇雙方都在意薪(工)資之議定,大家都希望取其平衡。求職勞工處於面試之際,不論自己主動或被動論及之前薪(工)資,唯有真實回答。
勞工會誤以為不實話實說才能避免議定工資隨之降低;但不誠實回答,而致雇主誤信而有議定偏高工資,也許已違反致雇主誤信而受損害。 - 學歷:學歷更是雇主所重視之勞動條件之一,多數應徵者不會提供不實學歷證明;惟實務上不乏應徵者,為爭取某些職務或職位,涉嫌偽造不實學歷並提供求職之用,其下場會遭解僱並追究偽造不實文件之責。
各公司HR人員均有查核應徵者學歷關卡,以作為給薪之依據。依據HR人員對學歷與面談者應對水準或警覺之經驗,易於發覺提供不實學歷者心虛的闖關意圖。 - 經歷或工作項目:某人力銀行「2021企業徵才意向調查表」調查顯示雇主重視應徵勞工:過去工作經歷約55%、過去任職時間(長短)約24%,既然雇主重視應徵勞工之工作經歷及任職期(時)間,顯示應徵勞工不實回答的空間很小,若回答不誠實,則其後果難以意料。
另工作項目也不容瞎掰,工作或職務係雇主給薪之憑據之一。實務上,求職者曾被知名半導體製造業公司錄取為工程師;但雖獲錄取,卻因個人理由未前往報到,類似經歷千萬不可登錄於履歷上;除非有特別加註。
(二)雇主或主管問與不問範疇
- 問勞資爭議:勞資相處隨之工作年資,有時會變質使得良好之勞資關係變得緊張;其理由不外乎:一方違反勞動契約(而改變勞動條件)、調薪幅度及年終獎金、升遷調整(榮昇或降調)、企業文化等因素。
但發生勞資爭議既不可免,面對爭議處理之過程及結果,雙方處理原則及用心十分重要;這是做為下一位雇主必須預先知道的事,應徵勞工針對過去之勞資爭議,應從實敘述,讓雙方都明白自己底線而做決策或調整。台灣產業界十分狹小,「好/壞事傳千里」,若坦白說明、心理所蒙受的壓力最小。 - 不問個資資訊:雇主或面試主管面對一位完美優秀的求職者時,可能有興趣於應徵者某些隱私;然而針對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切記原則是:「不問,不會節外生枝」。
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 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 避免就業歧視字或詞: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勞工,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為由,予以差別待遇。
近日有媒體報導某事務所告知來應徵者,事務所不喜歡獅子座勞工,故無法錄取。個案明顯將個人喜好,形之於職場;明顯已違規,該報導特別提及150萬元罰鍰。
小結
誠信原則是勞工職場人品保證,不容質疑,且是個人品牌。
職場的變動在所難免,勞資雙方接觸,重視誠信原則;故勞資雙方秉持誠信,表明勞資關係的互信,唯有誠信,勞資關係始有合作與長期之礎石。
【關於作者-許朝茂顧問】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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