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16 | 1812次觀看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再現?

文/許朝茂

0東航空12日無預警發出暫停營運的公告,這是烏龍事件嗎?

但隨之起舞的台北市勞動局:剛成立專案小組,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可限制負責人出境,將盡速處理並提報勞動部。難道這也會是烏龍事件?

0東航空負責人或代表人,見報披露「它」心驚驚?抑或是無奈……

收斂大解SHOW心

0東航空事件,主管機關來個及時SHOW,非常要不得!

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惟報載:賴0:0航的狀況確已違反「大解法」第12條第4項,「僱用勞工人數在2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台幣2千萬元」,經查0航員工約1000人,勞動局已啟動因應小組,「第一要務」就是限制董事長張0出境,目前勞動局「已提報」勞動部執行。

雇主面臨預告大解或無預警大解,均使雇主與勞工即將陷入難以預測的風險,主管機關協助都來不及,絕非以為SHOW TIME。

更何況其所言「情況」,尚距事實發生至少者60日以上。

【補充說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第 12 條第四項: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

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二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前二項規定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嚴肅協助勞資困境

一般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並公告揭示。提出解僱計畫書起,勞雇應本於勞資自治進行協商。勞雇雙方或因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協商委員會協議成立時,主管機關得於協議成立,將協議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60日內雇主必須依照上述程序,雙方步步為營協商,必要時主管機關協助其依序進展。

大解事關勞工權益(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勞動部「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實際負責人出國。換言之,雇主遭遇大解時,主管機關絕非立即警告雇主不能出國。

此事件主管機關因SHOW而失言矣。

小結

十分驚慌這則報導,僅憑一則宣布,主管機關跳躍式反應,其心態可議。時值經濟不景氣,主管機關勿因選舉,反而以勞工事件營造令雇主畏懼經營環境。

(原文標題:大解事件又Show?)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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