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令

2019.12.10 | 2086次觀看

病人或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法務長專欄

如果病人或家屬對於醫院(診所)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所為病人診斷與處置行為,質疑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或有其他未盡應注意義務的情事?或有違反告知及說明義務的情事?因與主張醫療疏失有關,處理時有何救濟途徑?

文/蘇宏文律師(104資訊科技 法務長)
(原文標題:病人或家屬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病人或家屬對於醫院(診所)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所為病人診斷與處置行為,質疑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或有其他未盡應注意義務的情事?或有違反告知及說明義務的情事?因與主張醫療疏失有關,處理時,可斟酌運用以下法律救濟途徑:

一、行政調處

病人或家屬可向提供診治或照護行為的醫院(診所)提出醫療爭議申訴,由醫院(診所)派遣相關人員,例如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出面說明病人當時醫療過程是否正確合宜,有無誤診情形?做相關溝通與了解。

如病人或家屬無法接受醫院(診所)相關人員的說詞,在提起司法救濟之前,病人或家屬亦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醫療爭議調處(醫療法第99條參照),調處後,如雙方獲致和解共識或期待結果,則無庸進行後續曠日費時的冗長訴訟程序(通常三到五年或更長時間始能定讞)。

於此同時,病人或家屬也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與醫療法第71條的規定,向醫院(診所)申請複製病人的病歷資料,以備未來應用之需。

如上述申訴或調處皆無法達成目的,下一步則是尋求司法救濟,向法院或地檢署提出民刑事訴訟。

二、民事求償

民事法院(包括刑事法院)認定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的判斷上,醫療法第82條有所規定(民國107年1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1月26日施行):「
(第一項)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第二項)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項)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第四項)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第五項)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病人或家屬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2條至第195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27條之1主張應負責任的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與醫院(診所)連帶負財產上(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與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此時需要注意前述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

因個案事涉醫療專業,法院會依職權或依聲請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鑑定,又因應案情的不同,也可能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或醫學中心等醫事機構協同鑑定。前述鑑定結果(有可能鑑定次數來到一到三次)基本上幾乎等同於法院最終的認定結果。

三、刑事追訴

如病人不幸往生,其家屬質疑死因與醫療疏失有關,可向醫院(診所)轄區的地方檢察署針對應負責任的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提起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告訴(此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6條規定(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31日施行):「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病人受有身體或健康傷害,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向醫院(診所)轄區的地方檢察署針對應負責任的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提起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此為告訴乃論之罪,請注意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

  • 參考法條:
    • 刑法第284條規定(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5月31日施行):「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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