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3條規定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是為保護其勞工權益。但雇主歇業、重大虧損、勞工認定無法勝任工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時,雇主是可以在治療結束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也提醒就算勞工有惡意行為,也不能在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勞動部提醒,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工發生職災後,雇主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利受到限制,惟有以下3種情形之一時,可以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並合法與其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此規定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而今(2022)年5月1日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也同樣具有相關規定。
而雇主若欲依上述情形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同《勞動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
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除了上述情形外,勞工即便有惡意行為,譬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同樣不能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終止契約。
但是,等到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屆滿後,雇主是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定的期間內,例外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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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的是,如果勞工發生事故還無法確定是否為職災時,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終止契約嗎?
過去曾有判決原為合法資遣,但經勞保局最後認定該案事故為職災,最高法院因而認定勞工本受勞基法第13條的保護,認為雇主當初資遣是違法的。
因此律師提醒,如果不確定勞工發生的事故是否為職災,在認定結果確認出來前,對勞工終止契約是有風險的,需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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