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月13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等;機構看護工名額計算刪除100床規模分級;另外簡化家庭看護移工之申請,多元認定及擴大重招免評。
文/《104職場力》小編
勞動部10月13日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回應產業人力需求,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規定,及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協助解決缺工問題。另外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增列多元認定申請資格及簡化75歲以上長者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聘僱看護移工流程,不必再往返醫療機構重複評估失能情形。
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
勞動部說明,此次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修正規定有3個重點:
(一)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鬆綁現行須達「連續」工作6年的工作年資條件限制,解決實務上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因各種因素中斷,事後移工返鄉後再入國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卻因聘僱中斷不符連續工作年資無法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影響人才留用的困難。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
(二)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除協助營造業者留用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且具技術經驗、熟悉我國營造工程環境的優質營造移工外,也對接今年6月15日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未來具技術能力時,後續皆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條)
(三)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工作,並調整僱用員工10人以下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上限,以1年僱用國內員工平均人數25%核計。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3條附表十三之一、第64條附表十四)
延伸閱讀: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調整
而此次也調整了機構看護移工名額的計算方式,刪除機構達100床規模分級採計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
解決現行床位數達100床以上的機構,在核計可聘僱機構看護移工人數時,本國護理人員每1人僅能以0.5人計算的問題,修正規定後將可衡平核給機構看護移工名額,不應因規模大小有所差異。
延伸閱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家庭看護移工申請簡化、增列3大類多元認定免經醫療機構評估
而有關聘僱家庭看護移工申請之修正,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
(一)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二)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三)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另外也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
相關規定與更多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查詢。
勞動部最後也表示,此次修正規定,已多次與民間團體社會對話,並與衛福部、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等跨部會協商,透過法規調整務實回應人力需求,協助產業進用人力紓緩缺工困難,並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