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俗稱「綁約」,是勞僱雙方約定最少應做滿幾年才可離開,否則恐會有違約金的罰則;但是此契約並非雇主單方面想約定即可,勞工也可反過來透過「最低服務年限」與企業合作,提供自己更有保障的工作環境,以下是專業顧問提醒,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契約時的注意事項。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以技術士而簽定最低服務年限,勞工不能忽略之考量
企業基於對個別勞工於業務人脈、技術傳承、繼續僱用、技術士證照等之需求,主動與勞工勞動契約設計特別約定;勞工雖受其約束,但相對獲得個別差異之報酬。
受僱或即將受僱勞工於其簽訂之勞動契約常見最低服務年限(或俗稱 「綁約」)條款之特別約定,主要仍是因其擁有企業亟需之專業技能,通常是具有技術士證照者。
南部某螺絲廠蔡師傅50歲,此傳統產業人力斷層十分嚴重,二代勞工年齡相距常見20餘歲,老師傅與現有勞工不論在工作經驗(含製造技術、製程管控)、產出品質、不良率改善、驗收及退貨處理等工作上,二代的處事和工作差異屢見不鮮,頗令雇主擔憂傳承斷層。
由於老師傅擁有一身技藝,因此該螺絲廠負責人最終說服老師傅簽訂「10最低服務年限」,藉此穩住螺絲工廠的技術傳承。蔡師傅對於能與該工廠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十分樂意,一則高興個人實務經驗得以薪傳;二則顯示負責人對其的器重程度。
勞動契約特別約定之最低年限之理由種類多,不過,本文僅聚焦於技術士證照情境,國內仍以技術士而簽定最低服務年限者最常見,如:醫療業者。
最低服務年限簽訂
-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 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 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 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最低服務年限簽訂,不能忽略之考量
勞工若因技術士證照,與企業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時,無妨考量下列因素,作出最適之選擇:
(一)慎選專業技術培訓種類及職涯應用性
最低服務年限之約束,需與勞工自身專長或科系相關,方能使自身專業技術更上層樓,發揮所長為企業貢獻己出。換言之,(最低服務年限)「綁約」需考量符合勞工專門技術或知識者,使勞僱雙方均能受益,否則,若企業或勞工僅圖短期需求,勞工付出「綁約」代價、卻無益於未來的職涯應用。
若因企業要求非專業科系之替代性培訓,舉例:企業求工程師檢定鍋爐技術士,以符合安檢機關檢查,但實際上工程師卻不負責該項工作。因此,培訓技術並非其本身專長相關,僅是為符合企業短期業務上需求,此時會建議勞工應委婉拒絕,避免未來職涯難有再使用機會、或對增加職涯資本毫無關連,徒增困擾。
勞工若獲取替代性或職涯規劃目標相悖之技術士證照,儘管企業提供該訓練之費用及時間,但對勞工未來職涯並無加分,恐怕只是短期間因協助企業應付檢查之需,所圖僅能是考績獲利而已。
(二)技術培訓費用高低,衡量不同方式
若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及成本不很高,換言之,勞工有能力負擔、自行負擔,相對於後因受惠於企業而須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因小失大。
若專業技術培訓,僅培訓時間遭遇困難,可與企業商量選擇留職停薪或公假、特休處理,一旦企業付出成本下降,且見勞工誠意足夠,或許可不用簽訂或減少最低服務年限之期間,使二方取得平衡。
一般而言,專業技術培訓專業度愈高、培訓成本愈高,而勞工職場上有時非僅一種專業技術士證照,且一般協(學)會也發給類似之證書,但其發給非屬官方技術證照,二者性質仍存有差異。
(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培訓費用者,需合理補償者?
企業為掌握專業技術之技術士人力,最穩當、快速方案是「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負擔培訓費用」,由勞工接受專業訓練,進而經檢定,取得該專業技術之技術士證照,為企業所用。
若勞工於專業技術訓練培訓期間非常認真,且訓練結束後,一定期間檢定取得技術士證照;但取得技術士證照時,仍在其最低服務年限之內,試問企業是否應增發該技術士之專業津貼(或合理補償)?
否定說:《勞動基準法》既規定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此期間勞工技術士證照,理當提供企業使用,二者已具有對價關係。
肯定說:企業雖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及負擔培訓費用,由勞工經檢定後取得技術士證照且仍在最低服務年限之內,企業既然使用其技術士證照,理當發給專業津貼,方符合技術士證照實際價值。
小結
技術士證照乃職涯中受雇主肯定勞工專業技術的象徵,實務上亦能為受僱企業提供所具備之技能,企業通常樂意協助勞工,以培訓方式協助勞工取得技術士證照;但仍有可能牽涉不同方式之義務及利益,建議還是應該選擇對於勞工而言最有利的方式為之。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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