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所需的專業技術士(證)包羅萬象: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技術士職類越多,企業需求(或吸引)各類技術士(證)越多。
HR人員延攬企業所需技術士(證)人力,不遺餘力;且與其簽定最低服務年限乃符合公司利益;惟最低服務年限得合理補償;但未提或忽略勞工技術士(證)之專業津貼給付,不禁令人狐疑?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雖有: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立法旨意上述最低服務年限看似與勞工獲得技術士(證)之專業津貼無關;但實務上,即使最低服務年限期間雇主使用勞工技術士(證),二者仍有連結,即雇主仍應給付專業津貼。
(一)專業技術培訓任務,最低服務年限能與專業津貼連結?
雇主為使勞工培育專業技術,並負擔培訓費用者,雇主此項培訓目標(或任務),期待勞工專業技能用之於雇主經營之必需,且期待勞工專業技能服務能涵蓋雇主預計規劃的期間,故而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
就雇主言,只要勞工學習專業技術,為其所用,利用最低服務年限以維持其利益;未提技術士(證)之專業津貼。惟目前就業市場勞工所學專業技術,研習後經檢定而由勞動部或經認證單位發給技術士(證),專業技術始得確認。
因此,勞工經雇主培訓專業技術,一旦取得技術士後,雇主使用勞工技術士(證)期間應給付其專業津貼,專業津貼不受限最低服務年限得免費使用。
(二)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與專業津貼連結?
雇主要求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就雇主而言,可能基於下列理由: .急需有關某類人力或穩定該類人力 .維持一定數量之法定技術士(證)人力 .獨缺某類法定技術士(證)
就上述3種人力需求情況,除第一類人力外,其他二類需求均涉及具技術士(證)人力需求,雇主樂於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穩定其足夠法定人力,並提供其合理補償。
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情況很多:如穩定某類人力、維持一定數量、人力補充等理由;易言之,除專業技術培訓任務外,尚有各種理由均屬之。
上述情況因最低服務年限而發給勞工(其他)合理補償,更需勞工(最低服務年限)期間提供有技術士(證)者,應加給專業津貼,(其他)合理補償不應與專業津貼混為一談。
小結
最低服務年限雖有易於勞雇穩定,降低人力異常流動,必要給予勞工(其他)補償無可厚非;但,技術士(證)者提供專業,亦不得獨缺專業津貼。
本文作者許朝茂顧問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首席顧問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