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服務年限」是勞資常見的爭議項目,一旦勞工遇到特殊狀況需要提前中止勞動契約時,應誠實和雇主商量討論,並且理由切記勿違反誠信原則,避免高額違約金的懲罰,更讓自己的職場名聲毀壞,得不償失。
文/許朝茂 顧問
原文標題:「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之風險,常見的幾件事
勞工職涯風險多,古人有云:「人有旦夕之禍」,尤其若與雇主之前簽有「最低服務年限」時,未來職涯彷彿都有違約金之風險,只有距離退休很接近之勞工能除外?
「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之風險,均在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有無違反「最低服務年限」之規定;但其理由涉及不可預測及誠信,增加違約金複雜程度,應謹慎為宜。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一: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同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最低服務年限」乃勞雇雙方,可分為(1)因技術士證或(2)非因技術士證理由而連結緊密之僱傭關係;惟上述二種理由而簽訂服務年限約定,又可分為不可預測及可預測二種,其情況往往難如己願而致勞動契約間斷:
「最低服務年限」面臨較多間斷不外乎因「期間結婚」,致中途解約或不告而別。
一般婚姻發展及結果,面臨現代人婚姻觀實難預測,也屬不可預測類情況;但已經有與外地對象婚姻約定者例外,簽約前應加以說明並主動提起,則「最低服務年限」可以縮短,降低違約可能性。
因結婚而需終止雙方勞動契約,雇主多半會成人之美,同意雙方終止契約;但若勞工有違約金發生的情況,則離職前應賠償違約金。
育嬰留職停薪無法使勞工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上述情況衍生問題包括「最低服務年限」
女性勞工也會因安胎休養,而中斷服務,雖因發生機率不高;但其理由更不可測。
二方要簽訂「最低服務年限」不單因雇主使用勞工技術士;另有想借重勞工非技術士類需要:如業務人脈或業務程序熟悉或業務機密保護等因素。若依雇主須使用勞工技術士證而簽有「最低服務年限」時,雇主應遵守技術士證使用規定,不得私自協商而違規使用。反之,非因技術正因素者;前項衍生問題二方預先討論,而不致於有礙約定的執行。
「最低服務年限」簽訂後,不幸勞工因陷於長期疾病治療或職災失能而無法履行;惟面對突如其來之狀況,對二方而言均屬意外。
若事前勞工以帶病工作,簽約之際,必然另有例外約定。若純屬意外,二方就臨時或緊急狀控加以協商;上述二種情況(因病或職災)一般屬嚴重程度可以縮短年限或參照病況以多次方式簽訂,假如仍無法改善,終止約定為宜。
此為「最低服務年限」常見之情形之一,職涯過程跳槽實屬難免,且通常發生於過完年後,換言之,同業挖角且通常於勞雇基於非技術性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
跳槽個案,挖角一方勢必連簽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勞工因跳槽所需賠償違約金都已算計,短期看來勞工並無損失。
但此類情況通常雇主被蒙在鼓裡,屬缺乏忠誠之終止契約,最易傷害二者勞資關係,也毀了勞工職場誠信原則;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不久後有跳槽邀約時,建議勞工打消立即跳槽念頭。若因「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即將屆滿,也應依照同業習慣,於適當時間主動預告雇主。
勞雇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無非有著共同目的,期待二方互惠長期關係。但,其存乎二者之間理由傾向不可預測居多,勞工應依法合理處理「最低服務年限」違約,既可不傷勞資關係且大幅度降低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