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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8679次觀看

國民年金=失業懲罰金?2分鐘看懂不繳國民年金的好處|觀點

國民年金(國保)針對25至65歲沒參加勞保、農保或公保之國民所設立社會保險制度,但它經常在你離職、失業或勞保退保後出現眼前,被網友戲稱「失業懲罰金」。雖為社福政策一環,立意良善,從中卻有諸多問題,繳費比率更僅有40%,究竟發生什麼事?

文/施宇宸(宸星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Tips:制度設計有問題的年金,笨蛋才去繳?!重點是不繳還不會怎麼樣!

國民年金(國保)是針對25~65歲,沒有參加勞保、農保,軍公教人員保險的國民,所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3種年金保障,還有生育給付、喪葬給付這2種一次性給付保障。

因為國民年金是一種順位最後面的社會保險,假如你已經參加勞保,就不會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但相反的,一旦你離職、失業,勞保被退保後,沒多久就會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求你付國民年金,這種偏偏在你落難時才跑來削一筆的行為,有網友戲稱是「失業懲罰金」。

國民年金屬於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立意絕對是良善的,這點不用質疑,但是好的事情也要用對方法做,倘若忽略了人性、現實的考量,可能就只是淪於打高空罷了!國民年金這個政策從2008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經10多年,卻只有40%左右的繳費率,竟然有超過一半的人都選擇不繳!到底是為什麼?為什麼可以不繳?這制度出了什麼重大問題?

欠錢還錢不是天經地義?原來超過10年就可以不繳!

我想應該很多人在25歲那年,可能還在念研究所都還沒有賺錢的時候,收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都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如果我不繳會不會怎麼樣?」

ㄟ~說到這個問題就妙了,老實說,還真的不會怎麼樣!

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欠繳的金額會計算一個利息,利息是依照郵局「定存利率」來計算(也沒多少),然後呢?一直欠繳下去,保費的本金及利息不是越欠越大嗎?但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是,一直這樣欠下去超過10年,就不能補繳了!也就是說,對一個本來就不想繳的人來說,就再也不用擔心被煩了!同時也代表之後不會享有老人年金這類的給付。

國民年金有處罰,但只要你沒老婆/老公就不用怕!

那你會想,不繳保費會有罰則?或者說政府有規定強迫你繳國民年金嗎?這就是整部國民年金法最大問題所在,跟健保、勞保不一樣,國民年金不繳,沒有罰則,不會被處罰;但你有結婚的話,你的另一半卻可能被罰喔!

因為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配偶需要負連帶繳納保費的責任(就跟銀行借錢的連帶保證人差不多概念),如果欠保費的人不繳,政府可以向配偶請求繳費,而且依照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1]規定,還可以對配偶開罰耶!

WTF?本來失業又沒對象可以結婚是一件很QQ(哭哭)的事情,沒想到竟然很慶幸不用怕被罰錢?萬一「不幸」你結婚了,配偶反而會因為你不繳年金而被罰!等等~我是不是看錯了什麼?

沒有錯!這也是制度上最莫名其妙、最令人詬病的地方,欠錢的人沒事,配偶卻會被懲罰,導致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的詭異情形,即使離婚也一樣,連前妻/前夫都可能被罰唷!

國民年金不罰本人卻罰配偶,這麼悖於人情世故的設計,政府給出的原因是,國保欠費罰配偶的制度,是參酌「家務有酬」的概念。

「政府請你講人話好嘛?」

幫大家解釋一下,從法律人的觀點,老實說也不是沒有一點點的道理(真的就只有一點點啦),這個想法跟一般離婚的時候,「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有點類似,譬如一對夫妻結婚,婚後妻子工作賺來的存款共有100萬,丈夫在家當家庭主夫顧小孩,沒有收入,離婚時,丈夫可以請求5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100萬 ÷2),因為丈夫家庭分工中也有付出勞務,對於妻子的收入有貢獻,離婚時應該能夠向妻子請求現存一半的剩餘婚後收入,這就是政府所提到、同時也是民法有的制度設計,所謂「家務有酬」的概念。

但是,民法剩餘財產分配這個大制度裡,會導致「夫債妻償」、「妻債夫償」的相關條文,早在8、9年前民法的一次修法中就給修掉了,而國民年金法,這個容許國家可以向債務人配偶要求繳費的規定,竟然還擺在那裡,實在是非常落伍!

我們退個一萬步來說好了,縱使罰配偶是因為「家務有酬」這理由說得通,但為什麼法律「只罰配偶,完全不處罰真正欠錢的人」呢?這個高深的道理我真的悟不透阿!更詭異的是,依照勞保局網站說明,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即便你看你的前夫或前妻很不爽、離婚後也早已無瓜葛,但婚姻過程中對方積欠的國民年金保費……很抱歉,你還是要負責啦!

看到這邊,不覺得這種只罰配偶的規定,某程度更像是一種對於婚姻的懲罰嗎?這也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

單身族、學生拿到繳費單就可以丟掉了!

我記得當年25歲時(研究所時期),收到第一張國民年金繳費單時,還打到勞保局去問,承辦人也很老實跟我說:「不會有罰則。」聽到這句話,我記得我立刻上網確認一下國民年金法的規定,然後就放心地把繳費單給~丟掉了!丟掉了!丟掉了!

想想其中保障的內涵,最大一部份是老年給付,為了那幾千塊錢的老年給付,要繳了好幾十年後,還活著……才有機會讓自己領到!這段時間變數還這麼多,會不會等到自己退休時國保又破產了?還是可以領的金額又因為什麼原因需要共體時艱而被減少?所以像我當時一樣的年輕人,當然不太會有意願繳啦。

政府自己都不太想管的年金,你真的敢繳嗎?

由目前各方的數據來看,國民年金繳納的比例只有不到50%,2018年跌到只剩42.87%,政府在立法過程還有相關宣傳上強調是「柔性強制」(假的強制?),對照全民健保法中針對投保單位及扣費單位的各種罰則規定,國民年金沒有針對債務人有什麼積極的罰則規定,開辦至今也只有針對少數債務人的配偶做出開罰(新聞說一年抓200個比較有錢的配偶來開罰)。

政府大概也意識到對配偶開罰一定會引起強烈反彈,卻又不打算立法增加債務人應該要強制繳納、或不繳納的罰則規定,就這樣放任大家不繳,讓這個赤字不斷擴大下去,真的會給人一種感覺:「政府是不是對自己的政策都不太有信心啊?」這樣當然也很難說服一般2、30歲的年輕人去繳這個費用啊!

制度不健全,讓有心人士也跑來撈!

另外提一下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除了上面講到的問題外,不久前還出現年滿65歲的人可以就欠繳款項透過分期的方式,僅繳一期的欠費1500元,就請領2萬元的年金給付!這樣的重大漏洞,直到2020年1月才完成修法,遏止這樣的情形繼續下去!然而過去這樣也運行了好幾年才被發現,過程中必然又擴大了這個制度的財務漏洞,都會大幅地減低民眾的信心。

上面這些問題,我認為追根究底都是因為「國民年金一開始定位就不太明確」所導致的,如果真的認為這是個「必要」的社會福利制度,應該要修法強制符合資格的人都要繳納;如果認為這是個可以自己選擇,類似自己在外面跟保險公司買保險的制度,那就把條文寫清楚,也應該規劃更有誘因的方案。

政府在制度上做了一個看似折衷,實際上卻曖昧不明的柔性強制設計,讓大家可以選擇要不要繳,最後的結果必然是:年紀越接近退休的人越有意願繳,因為繳沒幾年就可以領;年紀越輕的越沒意願繳,因為離退休還久,還得擔心哪天這個國民年金是否會面臨破產或給付被調降的風險。

即便有生育給付之類的其他保障,但我相信應該也不會有人為了領給付去生小孩吧?至少我是不會啦!所以就現有的保障對年輕人來說,誘因實在太低,這就是我認為一般年輕族群繳費意願普遍低弱的原因。

所以到底繳,還是不繳?

我必須老實說,國民年金的負債依照2021年的新聞已經達到1兆2259億元之多,政府自己精算的結果預計國保最快2048年9月左右就可能破產,所以如果2048年之前你就退休可以領錢,算一算可以領幾年,你就知道繳了划不划算了!而如果你跟我一樣年輕,2048年可能還不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那就看施主您自己了,阿彌陀佛!

註腳
[1]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你知道太多了

節錄自:獨売出版《 你知道的太多了:欠錢可以不還、年金可以不繳、法庭可以喊價、和解可以再告、借名可以侵占、勞保可以害人──這是什麼荒謬劇?!不~這是我們的法律!/施宇宸律師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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