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報導:間歇性大雨導致部分路段土石坍方,勞工因上班路程的道路中斷而導致遲到、未能依約前往工作,由於「交通堵塞乃因天然災害所致」,勞動部提醒雇主「不應視為曠工、遲到」,事後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也不該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先前我們曾整理通勤上班時如果遇到交通意外而導致遲到,只要能確實提出非出於個人因素導致,都可以免責。
勞動部過去函釋明確指出交通事故不可歸責於勞工時不得以遲到或曠職懲處員工。而如遇上台鐵、臺北捷運、高雄捷運誤點,皆可以申請「誤點證明」作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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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雨不斷,國道1號南下汐止路段走山事故而發生交通阻塞情形。
勞動部表示,該交通組塞屬天然災害所致,不可歸責於勞工,縱使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
勞工如因此延遲到工,雇主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而未提供勞務的時段,工資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勞動部則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勞動部呼籲,天然災害係不可預期,也請雇主多多擔待體諒。
勞工發生上開情形,可妥為向雇主說明,如有相關誤點證明、行車紀錄、照片等資料可資佐證,亦可一併提供給雇主。
若勞資雙方仍對其有所爭議,可洽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