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的HR人員如何馬上展現自我價值?或許熟悉現今的勞動法規是最有效率的作法。勞資專家指出:當今企業的經營步調快、新進培訓的時機和訓練期都面臨緊縮,儘管企業提供職前訓練,但作為新世代的人事管理工作者,應該把握自主學習的機會、不斷充實自己對勞動法令的熟悉度、與時俱進,才是常保自己在HR領域具備競爭力的關鍵要素。
文/許朝茂
台灣就業市場喊了20-30年缺工,企業呼籲聲依然不斷。民國110年發生「百年大轉變」成為轉捩點,由於總人口逐年下降,人力消長將呈現「生不如死」的狀況,且將成為長期趨勢,就業市場「缺人」主流上場,尋覓及留住企業人才重責,豈非HR人員莫屬?
HR部門為企業人力徵才、進用、培訓、留才、退休建立系列制度,且上述制度之了解及實務運用,體系龐大,HR人員非經多年實務累積後,無法一窺其全貌。 在勞工法規浩瀚體系之下,新進HR新奇地窺視其堂奧,實非易事。勞工法規體系係以勞動基準法為主軸,且多年來因應經營環境丕變,衍生具有支援性的(子)法。
出類拔萃新進HR人員,應具備勞工法規六大項優勢,本文僅論及其中3項,另外3項列入續篇。
後3大項優勢請見續篇:人資如何成為組織內的「關鍵角色」?具備HR法規體系的專業最重要!
勞工法規六大項摘要其中三項摘要於下:
新進HR人員不論分發HR部門所屬單位,學習各單位基本業務專業;但新進HR人員一踏進HR部門應擁有勞工法規六大項專業,方能有資格對外宣示「HR人員」,而擁有HR業務基本專業:
勞僱關係藉著勞動契約打開,用來確認雙方關係及權利義務;不過,簽訂契約時必須釐清勞方提供勞務之工作的屬性。HR代表雇主方與勞方簽訂不定期性或定期性契約,一定釐清工作屬性及工期長短,再選擇正確性質的契約簽約,不應錯簽契約,如某購書平台遺憾契約事造成企業危機,十足可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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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之訂定,始於企業員工規模30人,HR人員應注意其員工規模、投保勞工保險之人數,達到主管機關規定人數,則應30日內擬定工作規則送主管機關核備並實施。
工作規則擬定時,應留意其與團體協約、勞動契約相抵觸,牴觸者無效;另有4種情況工作規則應修訂,使其有效規範勞工工作準則。
終止契約存在實務上樣態:資遣、大量解僱、解僱、(勞工主動)解約、改組或轉讓、退休及主動請辭等,相較之下終止契約的描述企業界描述正確。
其契約終止的理由各有不同及依法補償相異,HR人員應明辨之。預告、通報及補償給付都是終止契約必要作業,對於前述相關作業都有其程序及標準,與契約終止連結;但解僱、主動辭職及定期性契約三項,未連結。
工資即是員工工作之報酬,徵才時作為工資議定,基本工資及經常性薪資均可為工資議定之用。
工資給付二原則:全額及直接原則;但卻有例外規定: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尤其全額原則之例外規定,法令另有規定,打破工資給付全額原則,給予實際發放薪資很大方便;但法令另有規定,應隨時注意適用之法規,目前法規包含:勞工保險條例、工會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保護法、勞動基準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及所得稅法。
工資實務上應用,至少包含:(月)「平均工資」、原領工資、經常性薪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預告工資等,自有其應用依據及標準,HR人員務必了解及運用,切忌損及員工工作報酬是犯了大忌。
企業經營步調十分快速,新進培訓時機及訓練期間都緊縮,儘管企業提供正式或非正式之職前訓練;惟因前述理由,除把握職前訓練外,新進HR走進之際,勿忘自主學習也是HR領域求生之關鍵要素。
(原文標題:出類拔萃新進HR人員,應具備勞工法規六大項優勢(一))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