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於111年5月1日施行,「三保一完善」擴大加保對象,增訂「特別加保制度」使外送員、街頭藝人與童工皆能投保;「職災保險失能年金」依失能程度分級,提供更加完善支持與保護。
文/《104職場力》小編 整理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範,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參加勞保,而未滿5人企業法令則並無強制。僅就「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勞退)」及「健康保險(健保)」為強制成立投保。
這產生許多小型公司僅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提撥「勞退」及「健保」,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即無法請領相關職災給付,此時雇主更需自行負擔全額責任。
2021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透過職業災害保障規範的整合,讓勞工獲得最完整的保護。以制定專法之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整合。
勞動部粉絲專頁整理「特別加保制度」以及「職災保險失能年金」,使各行各業各種勞動型態的工作者都能保障基本生活,讓工作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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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勞動型態的轉變與演進非典型勞動人口及零工經濟增加,自然人雇主經常有臨時或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情形,為保障該等勞工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
勞工可以透過簡易投保管道參加職災保險,使其工作發生職災事故時可取得基本生活保障。
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包含下列人員: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規定,第6條至第9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又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身份一 | 身份二 | 身份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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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 | 自然人雇主及其僱工 | 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 提供勞務之童工 |
投保人 | 自然人雇主 | 勞工本人 | 受領勞務者 (如廣告公司) |
為方便民眾臨時性加保需求,提供三種簡便加保管道,民眾可就使用便利性或地域臨近性擇一辦理參加職災保險,相關操作指引請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而職災保險特別加保保險費與現行勞保費繳納方式不同,因職災保險特別加保之保險效力自保險費繳納完成之實際時間或向後指定日期起算,且已繳保費不退。
特別注意,於勞保局網站申報或由職業工會代為申報者限申報當日繳納;於統一超商ibon機台申報者限列印繳款單30分鐘內繳納。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效力依下列規定辦理:
如欲瞭解更多詳情,請至勞保局官網之線上申辦「災保法特別加保專區」查閱。
在工作中受傷生病,什麼情況可請領職災保險失能年金?
勞工(被保險人)若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基準,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
若勞工(被保險人)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失能狀態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可能有疑問的是,「職災保險失能年金」跟「勞保失能年金」請領標準一樣嗎?
勞動部表示兩者請領標準不同。職災保險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被保險人失能程度不同而發給不同比例,區分以下3種類型:
勞工(被保險人)如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於加保期間或退保後1年內,經診斷遺存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
失能給付相關申請書空白表格可電洽勞保局02-23961266轉分機3666綜合索表組或逕洽勞保局總局1樓服務台、各縣市辦事處索取。
特別提醒,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診斷失能,若尚未提出申請,且於災保法施行後未超過5年之給付請求權時效者,也得以選擇依災保法規定辦理。
更多職災保險失能年金Q&A可以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能給付」專區,更詳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詳情」。